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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数的印度城市里,国王及其官僚干部才是支配者,尽管他们在个别情况下可能对行会的势力感到十分顾虑。行会一般而言只不过是单纯的金钱势力,并没有自己的军事组织作后盾,一旦王侯发现仰赖祭司与官僚较为有利时,行会只有走上崩溃一途。

    资本的力量在印度当然还是强大的,许许多多的小君主无时无刻不在谋求金融的助力,然而,就像世界各地一样,长久而言,资本仍无法和大王朝相抗衡而保持其独立的势力。此外,婆罗门与国王还可利用种姓组织这种内在优势来对抗行会的势力。种姓可以将顽抗的成员破门逐出,而这种精神性的强制手段在经济史上所扮演的强势角色,也见之于我们西方的中古时期。行会通常会设法使本身的规则获得尊重,例如要所属成员遵守竞争限制,然而,当其成员分属于不同的种姓时,行会要做到这点,最终不得不求助于这些种姓运用其强制手段,甚或求助于国王[105]。在打倒行会势力之后,国王往往反倒指派某些商人为御用商人,在重商主义的利害观点下赋予他们广泛的独占权,有时也授以高位,正如见之于我们西方近世史上的情形。

    总之,行会自古以来的独立性及其代表市民阶级以对抗国王的地位就此消逝。印度全境几乎难以再见到行会的踪影。在摩诃剌侘王朝治下,“市场”便是行政中心,但每个市场各自为政,因此在有许多市场存在的城市里,拥有自己市场的各个市区便有如地方的乡村市镇(kuscha)一般,分别被单独组织起来。西方所固有的那种“自治行政”全然不见。印度的某些地方,特别是南部,行会与特权“御用”商人的旧有地位,仍以某种社会特权和独占权的形式一直延续到中古时期,虽然权利的个别内容我们并不清楚,不过大都逐渐转化为纯粹名目上的荣衔[106]。

    众多商人阶层在家产制王朝的独占制度下兴衰起落的情形,如今依然反映在印度商人种姓的地位上[107]。古老的行会组织及“Mahājan”(亦即行会誓约团体[108])的形式,仍残存于古加拉特(Gujarat)的某些地方[109]。除了某些特定教派,例如耆那教,以一种类似种姓的组织从事商业外(我们在后面的章节里会加以讨论),某些属于古代商人身份阶层(亦即Vanik)的种姓,如今仍保持着其原有的阶序关系。其中,特别是邦尼亚(Bhaniya)这个种姓,他们遍布全印度,尤其是印度西部,全体皆为严格的印度教徒(素食者与禁酒者),并且披挂圣带[110]。相反的,在孟加拉(仙纳王朝诸王实行最严密的家产官僚制组织的地方),自当时起便被贬斥为低等阶序的,正是那些古代的商人种姓:Gandhabanik(香料商)与Subarnabanik(黄金商)。后来才在经济上抬头的烈酒商人种姓,尽管他们当中颇有些巨富,但礼仪上的缘故,他们几乎从未被允许与古来的商人种姓平起平坐。至于细节,此处无法详论。如上所述,现今的吠舍种姓是多么真实地背负着印度及其政治制度之历史命运的足迹,特别是其“市民阶层”(Bürgertum)的命运。

    四、首陀罗

    另一方面,古封建时代遗迹仍残留于现今者,诚为某些多半较占有利阶序的种姓,也就是过去任何王侯宫廷与贵族家庭所不可或缺的一些职业种姓,诸如吟游诗人[111]、占星者、系谱家、占卜师等等————对于包括反婆罗门分子在内的许多下阶层种姓而言,他们如今仍是不可或缺的。他们几乎都属于再生族,其阶序往往比吠舍阶级还高。前面提及的拜迪雅(Baidya[医师])教养贵族之所以占有高级种姓阶序,同样也是因为他们与贵族门第之间的关系。

    和过去一样,现今仍有不少种姓宣称他们属于吠舍阶级,诸如早先的工匠种姓或如今仍为工匠种姓者,特别是当他们将自己拥有的物资进行加工并自由地贩卖于市场时,人们通常尊之为“Vanik”(商人)[112]。至此,我们便踏入首陀罗种姓所在的领域,这些种姓乃是印度手工业的担纲者[113]。

    首陀罗底下分为两大部分。首先是在社会上,换言之,在仪式上较低位阶的首陀罗,特征是:婆罗门绝不从他们那儿取水,或者,绝不担任他们的家庭祭司————因为在像南部那些地方,任何种姓都只从自己的种姓成员那儿取水。属于这个阶级的分子相当多,首要的是古来的村落手工业者,这些工匠与劳工没有完全的土地所有权,只靠着园艺栽种、实物给付或薪资酬劳过活,其劳动自村落生成之始即为补充农民家庭经济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和他们地位相同的还有其他靠着实物给付过活的村落仆役[114],通常包括村落祭司在内。我们很可以断言,他们构成了村落里自古以来被拒于土地占有之外的首陀罗阶级的历史核心。

    和他们处于相同地位的,是一些跨地方性的手工业,织工种姓为其中最大的一支。其次则为缝衣匠、多数的陶匠[115]、部分的行商、酒商和榨油者,最后是为数众多的农工和小农种姓。在较大的地方上,当这些村落的差别待遇者人数够多时,会自组一个特殊共同体,有自己的村长(patel),通常是从最高级的手工业者,例如木匠之中,推举出来[116]。

    在这些种姓之上,存在着另外一个基本上地位较不那么低下、且被视为“洁净”的阶层。在这个阶层里,除了许许多多在各个地方有着相当不同阶序、在数量上占此一阶级之大半的农民种姓之外,还有一个典型的、在质量上有其重要性的种姓范畴,亦即所谓的Nabasakh集团,或九部集团(Neun-Teile-Gruppe)。他们显然是所谓的Sat?ūdra(“洁净的”首陀罗)的核心。此一集团的职业包括城市手工业与城市商业,诸如:蒟酱、香水和油料的贩卖者及糕饼师、园艺师,有时也包括陶匠。与他们同格或更高一等的是金银匠、漆器匠、石匠、木匠、丝绸织花匠,以及其他一连串诸如此类的特殊奢侈品手工业和城市手工业。另外还有一些种姓则因为偶然的历史因素而属于这个范畴[117]。同样,被视为“洁净的”、各种各样的家仆首陀罗种姓亦属此列。

    这样的分类显然并不是统一连贯的。某些部分全然出于现实的要求。像那些专事贴身服务的人,例如家仆与理发师,基于职务而必须碰触主顾的身体,我们亦不便将之列为不净的种姓。至于另外一些人,则可以这样解释:那些随着城市之勃兴而起家的手工业者,由于并不是村落的隶属者,打一开始便比那些“仆役”要在社会上高一等,更因此而享有礼仪上的特权[118]。实际上,参与城市零售交易的手工业者,早已因此种人身独立的经济地位而处于社会上较有利的位阶。此外,他们在城市全盛时代往往被编入行会组织,然而此处的种姓,例如纺织工,也和西方一样,受雇且支薪于行会并受到残酷地压迫。就此而言,古代城市的经济分化结构,或者说得更确切些,此种结构在印度的萌芽与发展,甚至一直到近代都还保留着其痕迹。无论如何,城市经济对于首陀罗阶级种姓的发展具有非凡的意义。从古代文献里可以发现这样一个看法:城市根本就是首陀罗,换言之,手工业者的聚居处[119]。不过,城市经济本身,以及基于城市经济而来的各项手工业的兴起,绝不足以解释个别手工业者之间为何会有不同的阶序。

    法典责成首陀罗善尽“服侍”的义务[120]。只有在还没找到有什么好侍奉的时候,才可以当个独立的商人或手工业者。这句话如果还可以加以解释的话,那么无疑就是:大领主的奴隶与仆役,除非在其庄宅内毫无利用价值,否则就得取得主人的同意,和西方与东方的古代与中古时期及农奴解放前的俄国一样,偿付领主一定的税赋(Apophora,Obrok,Leibzins),以换取独立地经营生计。只是,似乎找不到直接的证据。不过类似情形的线索于今犹存[121],另外,固有的赋役奴隶制在印度工商经济里无足轻重的情形,亦与此吻合。总而言之,文献里清楚地指出,除了1. 对印度具有特殊重大意义的村落工匠,2. 城市行会工匠之外,还有3. 领主的工匠存在。不过所有这些似乎都不是首陀罗真正的原型。

    从史诗时代到中古时期,部分而言直到近代,印度手工业的经济秩序里出现过四种类型的工匠。1. 个别村落的隶属民,居住在村落边缘的小丘(Wurth)上,接受一定的实物配给或一点儿土地,此即隶属民工匠(Helotenhandwerk)。他们的工作是依严格的薪酬制运行,换言之,所有的原料都由顾客提供。2. 居住在特殊的工匠村落里,有自己的行政运作的工匠[122]。他们在村落里出售他们用自己的材料或技术制造出来的东西,自己或通过商人将产品销售到外地去,或者前往顾客处制作对象,此即部族工匠(Stammeshandwerk)。3. 被国王、公侯、寺院或领主安置在其领地里的工匠,他们或为隶属民,或为负有劳动义务的自由民,负责供应主人所需的物品,此即庄宅工匠(Oikenhandwerk)[123]或赋役制工匠(leiturgischeshandwerk)[124]。后者部分而言与计价劳动联系在一起。4. 独立的工匠,居住在城市里一定的街道上,其制品及劳务皆为计价商品或计价劳动,可以自由地在市场上出售,此即市场工匠(Bazarhandwerk)。

    最后这个范畴的工匠,其实大部分都不是永久定居于城市者,而是第二个范畴的一个分支。据说,居住在孟买的工匠甚至到现在,一旦年老或相当富裕之后,往往还会迁出城市再回到他们的种姓村落居住。总之,此一范畴根本不是原生性的,而第三个范畴也同样不是。王侯,尤其是南印度与锡兰岛商业城市的富有王侯,即从远方招来建造宫殿与神殿的工匠,并且以土地来换取他们作为御用工匠的建筑劳务与艺术劳务。他们的法律地位各不相同。除了这种纯粹赋役制的、以劳务俸禄或实物报酬雇用的工匠之外,我们发现还有一些自由来去的工匠,他们或基于契约,或基于一定价目自由提供劳务受雇于人[125]。第一个范畴的隶属民工匠恐怕至少大半是从第二个范畴里分支出来的,人们将原先到顾客那儿服务的贱民部族的工匠召唤到村落里,然后让他们在那儿定居下来。此种隶属民工匠的起源究竟有多么古老,实无可考,因为最古老的文献里对于工匠的地位并无清楚的交代。很可能是,随着定居之后很快便有隶属民工匠的发展。不管怎样,最原初的形式应该就是部族工匠:一个部族或其中的一支以自己的村落为立足点,逐渐为愈来愈远的地方生产物品,有时甚至迁移到王侯领地或宫廷附近,在那儿形成新的封闭性工匠村落。关于这类村落,我们手中恰好有来自王侯领地附近的报告。

    就像婆罗门应王侯的招聘前往其领地居住一样,国王御用的工匠享有工匠中最高的阶序是很可以理解的[126]。特别是随着石材建筑之引入印度(前3世纪),大建筑时代的来临[127],必然导致对于专门工匠需求的激增,特别是完全新兴的石匠与泥水匠,他们的地位因此而上升,连带地,他们的助手及雕饰工的地位也得以提升。同样的,随着贵重金属之从西方输入,相关的手工业工匠亦得到地位的提升。一个重要的例子是南印度及其周边岛屿的Kammalar工匠,他们的阶序排列是:1. 铁匠,2. 木匠,3. 铜与青铜匠,4. 石匠,5. 贵金属与宝石类的工匠————在迈索尔(Mysore)被称为五种姓工匠(Panchvala)[128]。他们崇拜的是毗首羯磨,以之为祖先与职业神[129],拥有————如先前所提及的————自己的祭司与所声称的高位,甚至说自己是婆罗门之后[130]。南印度至今仍存在的种姓大分裂,亦即“左手”与“右手”的分化,便是起因于对婆罗门的反抗。然而,一般而言,其阶序仍高于古来的手工业者的阶序[131],诸如陶匠与纺织工[132]。不管怎么说,社会阶序与经济的权力关系总是视相当个别的状况而定[133]。

    文献与碑铭显示出这些王侯的庄宅和赋役制手工业有相当可观的规模[134]。其中往往还有一些为了手工业而设置的王侯官吏及王朝的各部委员会,而这些官员的任务应该就是监督工匠[135]。义务劳役之为货币税所取代一事[136],与行政组织的发展相呼应,其结果则导致这类工匠与王领城市里其他负有证照与租税义务的手工业者的合流。定居工匠可以在一定程度之内垄断其行业,代价则为租税贡纳[137]。另一方面,在王侯的庄宅里却有往作坊(Ergasteria)发展的趋势[138],正如见之于西洋古代后期,特别是埃及以及拜占庭和中东之中古时期的情形。当我们发现国王有将工匠授予寺院、婆罗门或骑士封臣的情形时[139],一般而言我们可将之理解为庄宅或赋役制工匠。情形当然也可以是:当国王愈来愈争取到土地的最高所有权及其对臣民之经济给付的自由裁量权时,他或许就有权将隶属民工匠,甚至是部族工匠也授予他人————尽管似乎不太可能如此。

    在行会全盛时代,城市手工业者在某种程度上亦分享了行会的兴盛。凡有行会组织形成的手工业,往往收取高额的入会费(每个行业各自不同,有时高达数百马克————在当时的印度而言可算是一笔小财富),结果是在富裕的计价劳工同业公会里,如同商人行会一般,发展出会员地位的世袭制,并设有罚金制度,且以这类强制手段来规制劳动条件(放假日、工作时数等),从而保证商品的品质。只是,如先前所提及的,多数手工业者仍强烈依赖商人及其销售体系,此外,其自治制度也随着家产制国家的发展,而步上了行会屈服于渐次抬头的种姓组织与王室官僚体制的权势之下的命运。由王侯所任命的行会首长早已存在,特别是王侯驻驿所在的城市;当然,由于财政利益的考虑,国王对于手工业的控制也愈趋严密,而此种财政上的利害应当也有助于种姓秩序的确立。毋庸置疑,许多行会直接转变为种姓(或次种姓),或者一开始即因其本为贱民部族的一部分而与种姓无所区别。

    工匠种姓,至少其中的高级种姓,例如艺术品制造者,有一套确定的修业制度。修业者以父亲、伯父或兄长为师傅,修业期满后,一切工作所得皆归师傅所有,因为他们同时也是家长。亦有跟随同种姓的其他师傅修业的情形,内容遵循严格的传统规范,修业期满则被纳入家共同体,服从业师的统制。理论上,修业者必须按照《工作论》(?ilpa Castra)的指示————僧侣经院之学的产物————习得基本技术。因此,石匠有时也被视为文士种姓,并领有“ācārya”的称号(“阿阇梨”,师傅)[140]。

    印度工匠所使用的工具一般而言相当简单,所以至少有一大部分是工匠自己制造的。不过某些手工业者仍奉其工具为神物,甚至在达舍诃剌(Da?ahārā)祭典里至今还是种姓崇拜的对象[141]。在印度的种姓秩序里,除了其他一些传统主义的因素之外,就属这种工具的定型化(例如美术领域里造型的定型化及自然样式的拒斥),为技术发展的最大障碍。某些建筑手工业,特别是所有与祭祀相关的行业,其技术过程里部分带有巫术性的祭典性格(例如画像眼睛的画法),就必须遵照一定的样式。技术上的变革往往得征求神谕(尽管多半是否定的),例如,据说陶匠就曾征求过薄伽梵的神谕。

    各个地区的王室手工业与城市手工业里的严格种姓闭锁到底存在了多久,实在不得而知。跨行经营情形所在多有[142],不过原则上伴随着严格的世袭性主顾关系制。

    最后,最低级的种姓阶层是那些被认为在仪式上极为不净且具传染性者,包括:1. 由于从事不洁净的体力劳动而到处为人所轻蔑的一些行业,例如扫街人之类;2. 由于印度教在仪式上的禁忌而被视为不净的行业,诸如鞣皮业与制革业;3. 一些掌握在客族游民手中的行业。如果我们撇开基于特殊的仪式理由所造成的例外(例如制革业)不谈,而认为此处所区分的这三个手工业阶层,亦即起源于城市——王室工匠、村落工匠与客族工匠的这三者,大体上相当于洁净的首陀罗、普通的首陀罗与不净的种姓这三种种姓的划分,那可就大谬不然了。同样的,倘若不将那些直接或间接受到仪式所制约的例外考虑进去,那么我们所得到的将是一幅杂乱无章且不合理的种姓分化图像。许许多多乍看之下无法厘清的种姓阶序排列,只有在其具体的历史脉络底下才有办法理解。至于其他的许多情形,则可举一般的事由以作为某个种姓或次种姓之所以上升或跌落的基础。不过,这都取决于种姓或次种姓本身之起源、发展与转变等诸多相关条件。准此,在我们对种姓秩序的实际情形作过这番视察之后,需得再回头探讨一般原则性的问题。

    * * *

    [1]参见A. Weber, Collektaneen, Indische Studien, Ⅹ。

    [2]对于端正的婆罗门而言,连加入现代的军队都是不可能的事,因为如此一来,他可能非得听命于下层种姓或夷狄出身的长官不可。

    [3]在摩揭陀时代的德干地区,此种村落劳工分为两种典型的范畴。其一是Baruh Balowtay(早期典型的手工业),包括:木匠、铁匠、鞋匠、陶匠、理发师、洗衣匠、歌手、占星者、皮革工、守卫、神像清理者、Mullah(在印度教村落里负责宰杀饩羊以供祭祀之用)等。其次是Baruh Alowtay(较晚形成的手工业),包括:金匠、铜匠、锻工、运水夫、村落守门人、信差、园丁、榨油者和一班宗教事务上的吏役。实际上,所有这些职位都被填满的情形并不多见。参见S.Grant Duff, History of the Mahrattas(London,1912)。此种村落实物给付劳工的典型组合方式并非四处皆然。在孟买,原先为农民的Mahar也在此列,他们成为土地测量专家后即被贬为村落劳工且被迫迁居于村落外缘(如今,尽管保守派抗议,他们多半转行为司机)。

    [4]相反的,由于礼仪上的顾虑,婆罗门难以从事医师的行业,加入工程技师行业的也同样不多。

    [5]印度古代的主要祭官有四种:请神之官名劝请者,赞神德之官名咏歌者(Udgatar),供养神之官名祭供者(Adhvaryu),司祈念之官名祈祷者(Brahman)。劝请者诵一定之赞歌(rc),劝请所祭之神来至祭坛;咏歌者唱歌(saman)而赞叹之;祭供者低声唱祭词(yajus)而捧供物;祈祷者即婆罗门,统监祭祀之全体,以整理祭事之形式。此种制度之完成虽然较晚,但此种职事分配方法已见于《梨俱吠陀》。在未成婆罗门种姓之前,已随人格与家世而略定其职位。参见《印度哲学宗教史》,p.40。————译注

    [6]关于这点,参照Caland的论文,收于Zeitschrift für die Kunde des Morgenlands, XIV(1900), p. 114。

    [7]参照Bloomfield, The Atharva Veda, in Grundriβ(Bühler ed.)。

    [8]见A. Weber, Collektaneen über die Kastenverhältnisse der Brahmanen, Indische Studien, Ⅹ, p. 1 f. 所引Pañcav, 14, 6, 6。

    [9]dakshinā,亦译为“衬”,其义有四:1. 泛指一般之布施,此时亦通于檀施、布施等用法。2. 指信徒以金钱、财物等布施僧侣。3. 指信徒所施与僧侣之金钱、财物。4. 指僧侣于信徒布施食物后,为信徒说法,此时亦称“达衬说法”。————译注

    [10]亦有数名王侯以一婆罗门为帝师的记载,参见A. Weber, Collektaneen。

    [11]法国人类学者杜蒙(Louis Dumont)在《古代印度的王权观念》一文里即清楚指出:“(印度)宗教精神原则与王权原则之间的关系可以从一个制度获得完全的了解,这个制度把此关系具体呈现为人与人的关系,把抽象的理念相当完整地表现出来。国王不只是要雇请婆罗门从事公共祭仪,他还必须与某一个婆罗门建立起固定的私人关系,这个婆罗门即是国王的王家祭师(purohita, 字面意思是‘在其前面者’)。……它的意思是指一种精神上的代表或前锋,几乎是国王的‘大我’。众神拒绝享用没有王家祭师的国王所献的祭品。……不仅如此,国王一生中的一切行动也都要依靠他,因为没有他就不能成功。……其关系像婚姻一样紧密。正如《黎俱吠陀》早已说过的:‘他富足地住在其宫中,大地供应他各种礼物,人民自然服从他,他是一个婆罗门永远走在他前面的国王。’俗世的权威之所以获得保障,是因为国王以私人身份向化身为王家祭师的灵性权威表示顺从。”杜蒙著,王志明译,《古代印度的王权观念》,《阶序人》(台北:远流,1992),p. 478。————译注

    [12]所谓“年龄阶级”者,乃在部族社会中将男子按年龄分成几个集团,例如少年(成年仪式以前),青年(成年仪式以后,未婚),中年(已婚),老年等,而对各集团分派特定之生活模式与社会功能(例如军事、政治、宗教)之制度。“年龄阶级”制度可见之于某些台湾原住民社会。————译注

    [13]婆罗门出任毗湿奴派的祭司或担任寺院里的工作(例如Vallabhakhari教派提供的高报酬职位)或甚至更低的职务(例如在Gujarat的Yajurvedis信奉者当中任职),也是常有的事,不过无论如何都会使他们降低等级。

    [14]尽管普查报告中举出许许多多现今尚存的例子,此处让我们留意一下卡玛拉(Kammalar)这个由熟练的金属、木材和石材工匠所组成的种姓的情形。他们自称是工匠之神Vi?vakarma的后裔,应诸王之聘而遍布于缅甸、锡兰与爪哇,声称自己的阶序要高于祭司和新来的婆罗门。显然,他们想以巫术性技艺的担纲者之身,成为其他种姓的导师(Guru),亦即精神上的灵魂司牧者,以至于说:“卡玛拉是全世界的导师。”Pulney Andy, Journal of Indian Art and Industry, 见Coomaraswamy, The Indian Craftsman, p. 55所引。另见我们下文的讨论。

    [15]普查报告里有一些非常详尽的描述。

    [16]“刹帝利”(Kshatriya)一名来自Kshatra(王权),为“有主权者”之意。————译注

    [17]Berserker是北欧神话中的勇士。原意为可变幻为熊的人(Berserk=Bärenhaut),后转为具有异常力量、发怒时常不着铠甲即迎向战斗的勇士。中古拜占庭时期,统治者经常维持一支由具有此种格斗之勇的卡理斯玛的人所组成的队伍,作为统治的武器。————译注

    [18]根据韦伯所述,为了防卫或进行掠夺而行使的武力,如果逐渐由临时性而发展为持续性的组织时,“具有武装者只有将其他亦具有军事能力者,在政治上给予平等对待。其他未接受军事训练者或无力从军者,都被视为女性,实际上在许多原始语言中,的确也明确称之为‘女人’。在这种战士组合(Vergesellschaftung der Krieger)中,自由与武装同义。舒兹(Heinrich Schurtz)曾深入研究过,以各种形式存在于世界各处的‘男子集会所’,就是源自上述的这种战士组合————舒兹称之为‘男子联盟’(Männerbund)————的一个构成物。当战士专业性高度发展时,‘男子集会所’在政治行为的领域里,扮演着几乎与宗教领域内修道院的僧侣组合完全相似的角色。只有那些证明具有军事能力、完成修炼而被接受加入战士团体的人,才属于‘男子集会所’。未通过试炼者,则被视为‘女人’而留在女子与小孩之间,失去军事能力的人亦一样。……属于战士团体的人,与妻子和家庭分离,过着共产制度的团体生活,借着战利品或对外界的人————特别是女性(女性提供农业劳动)————所课租税过活”。参见Economy and Society, p. 906。————译注

    [19]此处简述日耳曼人早期的法律程序如下:在日耳曼,定期的集会称为Ding,特别是定期的司法集会(echtes Ding),后来则用来指称包括临时的司法集会(gebotenes Ding)在内的一般司法集会。在此种集会里,原则上要采取如下程序:召集全体有资格的司法集会人(Dinggenosse),由议长(法官)敦促集会人当中的特定者(判决发现人,审判人[Urteilsfinder])作出判决(此一程序称为判决质问[Urteilsfrage]),当审判人提出判决(判决发现[Urteilsfinden],判决提案[Urteilsvorschlag]),经由所有其他的集会人(见证人[Umstand])予以承认,最后再由法官宣告之。若是见证人当中有人对判决发现人的判决提案有异议,他可以对此一判决加以非难(判决非难[Urteilsschelte]),在古代当此种情形发生时,是由非难者与判决发现人决斗来决定何者为是何者为非。此外,此种程序并不限于狭义的“司法审判”,其亦为“法发现”的一般程序。————译注

    [20]根据印度史诗《罗摩衍那》的说法,举行“马祭”的程序是这样的:为了取悦天神,同时也为了证明自己的强大,君主会挑选一匹马,按照习俗把它放出去任意奔跑。它的脖子上系了一张金箔,上面刻着王榜,说明它为哪个国王所有。马的后面跟着士兵,凡是马走过的一切城镇和土地,他们要求全归国王,如果有人胆敢反对,或扣留这匹马,他们就得准备作战。马匹奔走一年后,即带回来举行盛大祭典,献祭给天神。————译注

    [21]关于此一祭典的举行是历史上所流传的。

    Janus(原始词为Dianus),是古罗马的门户守护神,有前后两面,一往前看,一往后看。其后转变为城门之神,又转变为任何开启或开始,例如一天或一年之始(元月[January],即因此而来)。古罗马的守护神朱庇特(Jupiter)据说即由此而来。根据罗马人的传统,朱庇特神殿的正门只有在战争时才打开,让他跟随罗马的军队出征,战争结束胜利归来即关闭神殿的正门。————译注

    [22]当摩诃剌侘王朝的创建者有一年没有出征时,邻国的君主即认为他一定是身染了致命的重病。

    [23]属于吠陀时代的这个斗争在印度神话中相当有名,版本也很多。毗湿瓦米多拉为刹帝利,婆私吒(又作婆薮仙人)则为婆罗门的代表。参见杜蒙的讨论,《阶序人》,pp. 484——486。————译注

    [24]十一二世纪时,法国南部普罗旺斯地区的骑士阶层以生活品位优雅、高尚闻名。————译注

    [25]定居于城市的拉吉普,见诸10世纪的碑文(Epigraphia Indica, Ⅲ, 169)。

    [26]封建的主从关系,乃是存在于特定的个人与个人间,而具有高度的个人专属性的关系。因此,当领主或封臣死亡时,此种关系即随之消失,采邑又回到领主或其继承人的手中(不过,多半会以付规费的方式重新取得采邑的使用权)。因领主(Herr)之死而导致采邑的归还,称为Herrenfall;因封臣(Mann)之死而导致采邑的归还则称为Mannfall。将财产归还原出处(如因妻之死而还嫁妆于娘家),一般称为(heim-)fallen; Herrenfall与Mannfall即源出于此。————译注

    [27]不过,刹帝利虽为武士,但同时也是拥有大片土地的贵族,可以任意处分其土地,例如将之捐赠给婆罗门。

    [28]德拉威人是居住在南印度及北部锡兰的人种,方言为德拉威语。————译注

    [29]Epigraphia Indica, Ⅷ, 229。不过在此之前的王朝也各有独特的徽饰,例如孔雀王朝的若干徽饰最近即由K. P. Jayaswal发表出来(J. R. A. S. , 1936, p. 437f. , 又如Walsh, J. R. A. S., 1938, p. 30)。此外,笈多王朝的徽饰,若从货币上看来,应该就是孔雀。

    西欧封建时代贵族的徽饰,据说是十字军时代才出现的。第一次十字军组成时,为了区别穿着盔甲的骑士,欧洲的贵族采用了伊斯兰教徒在衣服、武器和装配上的标志,用徽章或图样来表示功勋与身份。因此,徽章的装饰,成为骑士之间的一种共通而神秘的标志。到了13世纪时,这些徽饰(尤其是在盾上)不只为家族所使用,也为寺院、城镇、国家所使用。有时也会写上一些简洁的格言,如“善意待人,不多也不少”(En Bonne foi,Ni plus ni moins)等等。————译注

    [30]Epigraphia Indica, Ⅵ, 53(10世纪):印度的名称可以作此解释。

    所谓“臣服礼”是指欧洲封建时代领主授封采邑给封臣(通常是个骑士)时,封臣所行的礼节:他必须双腿跪在领主之前,交出双手向领主宣誓效忠;领主把他扶起,亲吻额头,以剑轻击他的两肩,仪式即告完成。据日译者所言,韦伯此处所说的印度名称是指在此碑文上的bâlgachchu一词,但此词在犍陀罗语中是“洗刀”的意思,而不是如德语中Schwertschlag一词意指领主以剑轻击封臣两肩,而伴随着洗刀仪式的,是将土地从一个王那儿捐献给另一个王。不过,对于此一碑文中此词的解读,尚有争议,譬如赖斯与介绍此一碑文的弗利特即各持相异的说法。————译注

    [31]Epigraphia Indica, Ⅵ, p. 47(10世纪):一名封臣战死沙场后,其作为该军队指挥的地位即被授予他人。该名受封者因此获得数个村落作为未垦荒地的采邑,亦即世袭的采邑。

    [32]Epigraphia Indica, Ⅵ, p. 361.

    [33]例如Iba诸村落被授予国王的女婿,并同时集体成为一个特别的政治区域:Epigraphia Indica, Ⅳ, p. 185(坦米尔地区,11世纪)。

    [34]至少我们可以这么说:许许多多的采邑授封,并不仅限于亲属。在歼灭逑拉王国(Chola-Reich)后,胜利者克里什那王的阵营里发出一份文告(10世纪),便提及大量土地并不只封给亲戚的情形(Epigraphia Indica, Ⅳ, p. 290)。

    [35]例如某个王侯将部分支配权当作嫁妆转让的情形,见Epigraphia Indica, Ⅳ, p. 350;某个封臣将一个村落(包括支配权?)转卖给另一个封臣的情形,见Epigraphia Indica, Ⅲ, p. 307 f.(11世纪)。

    [36]例如Epigraphia Indica, Ⅳ, p. 180, Ⅴ, p. 264。

    [37]麦加斯梯尼(Megasthenes)曾被派到印度的孔雀王朝当大使,在华氏城住过几年(约前303——前292),并将实际的见闻写成一书,名为《印度记》(Ta Indika)。此书现已散佚不传,书中片断却为多位希腊、罗马作者所引用,例如斯特拉波(Strabo, 前63——19)著名的《地理学》(Geographica),狄奥多罗斯(Diodorus, 约前1世纪)的《历史书库》(Historische Bibliothek),以及阿里安(Arrian, 约96——180)记述亚历山大入侵印度的《亚历山大远征记》七卷当中的第四卷,及其《印度记》(Indike)。关于外国人记载中的印度古代历史,资料详见季羡林,《玄奘与〈大唐西域记〉》,选自《季羡林学术论著自选集》(北京,1991,pp. 199——201)。————译注

    [38]所谓“家士”,是指非自由人出身而被其主人用来担任重要家职或军事职务者。他们因为工作的性质,无法参与直接的生产劳动,原则上从主人那里接受土地(“服务领地”[Dienstland]),由之得到收入。因本非自由人,他们的任免或领地的收还,理论上主人可自由为之。此点————与独立性强而出身自由人的封建家臣不同————是他们会被任命为某些官吏的因素。无论如何,他们既被授予土地,即具有领主的地位。当他们的主人是一国之君时,他们所担任的家职也可能包括“宫宰”等最高的官职,因此地位逐渐升到一般自由人之上。到了13世纪左右,他们更明确地占有下层“贵族”的地位,所谓“骑士”,大部分便来自此一阶层。————译注

    [39]参见Rose的论文,收于Indian Antiquary, 36(1907)。

    [40]参见Bühler的论文,Indian Antiquary, 25(1896), p. 261 f.。

    孔雀王朝时,为防备紧急状况而有贮藏谷物的措施。记载着此种措施的布告铸于铜版之上,现已发掘出来;由铜版的铸造看来,当时各个地方必定都有此种仓储措施的实行。————译注

    [41]阿育王时开始有为君主制作诏敕文书的“书记”官吏出现,此一说法有赞成者,如V. A. Smith(Ashoka, Oxford, 1901), 特别是Bühler(Indian Antiquary, 26, p. 334),也有反对者,如S. Levy。

    [42]根据碑文所载,阿育王任命自己的诸子为总督,屯驻于各个地方。

    [43]与我们此处有关的部分已由R. Shamasastry翻译出来,收于Indian Antiquary, 34(1905)。

    Artha?āstra通常指古代印度有关处世、财利等学问之论典。《梨俱吠陀》中已有此类论说,其后《梵书》等天启文学亦陆续发展之。此类论典中,最为著名者即为此处所提到的《实利论》,该书以散文体之梵文书写,计15篇,150章,各章章末附有摘要其内容之简洁韵文。20世纪初发现该书之写本,为处世、政治、军事、外交等之指南书。其内容包括学术、教育、秘密侦探、都城、税收、行政、司法等,对于史书极端缺乏的印度而言,该书之价值实不言而喻。————译注

    [44]拉甲所据有的商业独占诸如:克什米尔的番红花、南印度的宝石、西部的马匹、东部的武器与细布,以及全印度的大象。

    西印度,亦即印度河流域,古来即为有名的名马产地。孔雀王朝时代,私人不准拥有马匹或大象,因为那被视为君主的财产,委托给君主所任命的专人照管。————译注

    [45]《本生经》叙述了释迦牟尼佛前世前生积行各种各样善行的故事,其中言及释尊时代(或其后)的社会状态,故为了解古印度社会图景提供了极为丰富的资料。————译注

    [46]jagir在印度意指给某人特定地区的租税收入,即中国的“食封”。Jagirdar即为“食封者”————拥有jagir的人。他们原为资本家,在接受jagir的同时,也承担了提供定额军队给君主的义务,但后来他们逐渐有转化为大庄园领主的倾向。————译注

    [47]印度有类似罗马军事边境采邑的固有军事采邑“ghahtala”。

    [48]Rose, Indian Antiquary, 36(1907).

    [49]在《支配的类型》里,韦伯指出:“为了交换上述各式各样的服务(军事的、国库的,等等),首先必须让那些人有能力负担其义务,因此他们可以占有不同程度及类型的统治权力。此类占有通常有一期限,而且可以被购回。但是当资金不足时,占有经常或为既定之事实。那些分到这种既定权力的人,至少即成为庄园领主(Grundherr),但不同于纯粹的地主,因为他经常还可以拥有广泛的政治力量。此一过程的典型范例出现在印度,即所谓‘查吉达’、‘查米达’以及‘吐鲁达’等阶级,他们因此而拥有控制土地的权力。”(p. 101)————译注

    [50]东北部的这种模式原先是来自这类包税人的收益不许超过租税总额之十分之一的规定。类似的情形亦见之于中东地区。

    [51]关于伊斯兰教政权,参见后面将引用到的C. H. Becker的作品。

    [52]“我们称所有下列的情形为‘俸禄’(Pfründe)与‘俸禄的’官职组织:将来自财货的固定收入,包括土地与其他等等基本上为经济用益权的收入,赐给官吏享用终生,以酬谢其履行(不管是真实的还是虚拟的)官职义务,这些财货被君主永远地赐予官吏以给他们提供经济的保障。”(《支配社会学》,p. 32)

    “采邑也可以从法律的角度与‘俸禄’区分开来,只是其界限全然变动不居。俸禄是一种终身的————而非世袭性的————报酬,以交换其持有者之真正(或虚拟)的服务;报酬是基于官职,而非在职者之故。因此,在西欧中古初期,俸禄并不像采邑一样(如史图兹所强调的),必须在封君死亡时归还,而是在俸禄持有者死亡时归还。在西欧中古盛期,非世袭的采邑并不被视为真正的采邑。俸禄所得属于‘职务’,而非个人,可以‘使用’,但不能被占有。……至于采邑,在采邑关系尚存期间,则是封臣个人的财产;然而,这份财产是不能转让的,因为它是紧密联系于一种高度个人性的关系,也不能被分割,因为它是用来维持封臣负担服务的能力。俸禄持有者通常(有时则是普遍地)可以不必负担职务的费用,或者由其俸禄的部分所得来支出。至于(采邑)封臣则往往得自行负担(授予)其职务所需的费用。”(《支配社会学》,p.164)————译注

    [53]印度的拉甲时而也会贩卖林林总总的租税俸禄与其他各类政治俸禄给别人。

    [54]法服贵族(Noblesse de la robe),是指相对于穿着短袍(robe courte)的出身于贵族的军人,而着“长袍”(robe longue)的拥有学位者之中,因出任司法官或财政官而被授予贵族称号的人。他们主要出身于新兴的市民阶级,对立于封建贵族而为法国绝对王权的支持者,从而形成新的官僚阶级。贵族的称号最初只限一代,其后即告世袭化。————译注

    [55]参照R. Hoernle的论文(J. R. A. S. , 1905, p. 1 ff.)。

    [56]此处是指《大唐西域记》,卷十一,关于摩诃剌侘国的记载。此国位置大约在今日印度的马哈拉施特拉邦(Maharastra),首都在今何处,虽然仍有争执,不过目前大都倾向巴达密(Badami)。641年,玄奘取道西南印度到此国参访阿京达佛窟(Ajenda Cave),遂留下关于此国的记载:“摩诃剌侘国,周六千余里。国大都城,西临大河,周三十余里。土地沃壤,稼穑殷盛,气序温暑,风俗淳质。其形伟大,其性傲逸,有恩必报,有怨必复。人或凌辱,殉命以仇。窘急投分,忘身以济。将复怨也,必先告之,各被坚甲,然后争锋。临阵逐北,不杀已降。兵将失利,无所刑罚,赐之女服,感激自死。国养勇士,有数百人,每将决战,饮酒酣醉,一人推锋,万夫挫锐。遇人肆害,国刑不加,每出游行,击鼓前导。复饲暴象,凡数百头,将欲阵战,先行饮酒,群驰蹈践,前无坚敌。其王恃此人象,轻凌敌国。王刹帝利种也,名补罗稽舍(Pulakesin Ⅱ, 610——642),谋猷宏远,仁慈广被。臣下事之尽其忠矣。今戒日大王,东征西伐,远宾迩肃,唯此国人,独不臣伏。屡率五印度甲兵及募召诸国烈将,躬往讨伐,犹未克胜。其兵也如此,其俗也如彼。人知好学,邪正兼崇,伽蓝百余所,僧徒五千余人,大小二乘兼功综习。天祠百数,异道甚多。”《大唐西域记校注》(北京,1985),pp. 891——894。————译注

    [57]关于坦米尔族,参见V. Kanakasabhai的杰出作品,The Tamils 1800 years ago(Madras, 1904)。

    [58]古老的“战士”(实际上往往是强盗和偷牛贼)部族,例如卡地(Khati),他们原先是辛德(Sindh,印度河流域地方)的城寨主,后来被驱逐而迁居于阿玛达巴德(Ahmadabad),现今部分是土地领主(Talukdari),部分是农民。卡地人是太阳崇拜者,有婆罗门做他们的祭司,并建立起中央集权组织。至于古代较次级的佣兵部族则在职业选择上较不那么稳定。孟买的“卡特利”(Khatri),原来是个战士种姓,主张享有刹帝利的等级阶序,如今甚至要求有权披挂圣带,然而实际上已沦为木棉织作工;那儿的古代佣兵部族Halepaika,在德拉威王国灭亡后,已转业为棕榈油蒸煮工。

    据日译者所言,卡特利(Khatri)恐怕是刹帝利(Kshatriya)的讹转,为居住在印度西部与恒河河谷各地的种姓,所从事的职业多为商人、书记、丝织师傅等。————译注

    [59]人身自由的官吏所具有的身份荣誉感,表现在这样的格言里:官吏之享有其地位,乃是基于“和君主,他的主子,的交好谅解”————语出十二三世纪西恰罗怯雅王朝(Chalukya-Dynastie)的碑文(Epigraphia Indica, V, 213)。虽然如此,官僚阶层的主体终究属于“bhritya”(用人)的范畴,从后宫守卫到贫困的佣兵等,皆属之。

    恰罗怯雅王朝有二,第一王朝建于6世纪中,即玄奘《大唐西域记》与本书里所称的摩诃剌侘王朝,亡于8世纪中;第二王朝建于10世纪末,12世纪末衰亡。————译注

    [60]仙纳王朝于11世纪后统治着孟加拉的一部分,至于延续到什么时候则不得而知。

    [61]在加尔各答,30%的卡雅斯特是雇员,婆罗门则与他们于雇员、律师、医生、编辑、工程师等行当里争逐高下。在孟加拉省,74%的拉吉普与92%的摩揭陀是务农的,而仅各有2%与0.3%在行政部门里;从事“专业”的则仅剩0.8%与0.02%。这样的职业百分比差不多等同于古加拉特(Gujarat)地方被人瞧不起的农民种姓“苦力”(Kuli)。那儿的婆罗门与普拉布各有7%与27%担任政府公职,22%与18%从事“专业”;商人种姓的罗哈尔(Lohar)亦各有5.8%与27%在政府行政与专业领域里。甚少有拉吉普成为经商的店东,而摩揭陀则几乎没有。摩诃剌侘种姓至今仍是喜好封建阔气与慵懒的好手。

    [62]在梵文里,baidya是医生的意思。

    [63]后来多半是以拉克(lakh),亦即所得单位,为基准,其基础在于租税的勘定。

    [64]特别是The Land Systems of India(Oxford, 1892), 3 vols.。此外,我们已于前文中引述他关于村落共同体较简短的论著。

    [65]Raiyat意指“子民”、“被保护者”(客)。

    [66]William E. Gladstone(1809——1898),英国自由主义政治家。1867年任自由党党魁,自1868年起出任过四届首相。————译注

    [67]参照Caroline Rhys Davids, “Notes on the Early Economic Conditions in North India,”J. R. A. S.(1901), p. 859 ff.。

    [68]见诸8世纪的坦米尔碑文,Epigraphia Indica, Ⅲ, p. 142 ff.。

    [69]Epigraphia Indica, Ⅸ, p. 91(9世纪).

    [70]见公元前1世纪的大碑文,Epigraphia Indica, Ⅱ, p. 87 f.。

    [71]印度的农地区划方式并不是德国那种(耕地与垄地)交错的形态。世袭的份地往往是按地质的差异分割成区块(有时进行轮作),但大体而言是范围甚大且不按面积比例计算的区块。个人拥有的耕具数量决定了他可以配得耕地的多寡。由于农地原来非常充裕,因此没有测量的必要;相反,灌溉用水却极具经济价值,要是有人胆敢专擅,正如巴登-鲍威尔所说的,必然会遭到反抗。为了平均生计所需,也有重新划分耕地的情形。随着国家财税压力的增大,类似俄国的现象也发生在印度,换言之,依照租税负担的程度来决定拥有土地的权利(可能也是义务)。

    [72]关于这点,在我们前面引用到的巴登-鲍威尔的大部头著作里有详尽的描述。

    [73]此词拼法应为bhumicchidra。土地因分割捐献而成为土地所有,其法律形式称为bhumicchidra-nyaya,经常出现在笈多王朝以后的土地捐献状里。

    [74]例如9世纪的碑文里所载的(Epigraphia Indica, Ⅰ, p. 184),与君王和thakur(封建领主)并列的,是被译为“乡民”的janapad。在碑文里有时会出现Rayat,不过就其个人而言,显然是个自由人。

    [75]根据在Udeypur发现的一张君主所颁赐的采邑令状,直至12世纪,一个小村落的居民都还只被分为Rashtrakutra(骑士)与Kutunbi这两个阶级。见Epigraphia Indica, Ⅳ, p. 627。

    Kutunbi是指拥有田舍等土地财产而自成一户的户主,是自孔雀王朝以来便已存在的名称。————译注

    [76]参见Baden-Powell, Land System, Ⅱ, p. 162 ff.。

    [77]碑文里有过这么一则记载(Epigraphia Indica, Ⅸ, p. 277):有个Jodhpur地方的封建王侯自夸说,他曾将Ahir(前面提过这个种姓)逐出某地,然后在那儿建立起“Mahajan”(一般人民团体),亦即婆罗门、prakriti(翻译者多半属意“刹帝利”这个解释)与吠舍。

    [78]不过,委拉拉(Vellalar)并不在首陀罗之列,这是从来就可以肯定的。

    [79]传说罗马于国难当头时,欲迎辛辛纳佗(Cincinnatus)为狄克推多(dictator,军政合一的独裁者);当使者到达时,他正在田地里耕作。将外敌驱逐出境后,辛辛纳佗即解甲归田,再拾农耕旧业。————译注

    [80]pisang一词由paysan转变而来。请比较“paganus”(在罗马是“农民”,后来是“市民”,基督教里是“异教徒”)与犹太人的“am haarez”。

    [81]见第二篇,特别是论及耆那教的部分。

    [82]过去常被忽略的一个事实是:农民在基督教里获得如今的尊重与地位,是理性主义与怀疑论在市民阶级当中发展起来之后,教会不得不借助农民的传统主义本能以维续教会势力的结果。

    阿奎那(Thomas Aquinas)对农民的轻视,详见《经济与历史》,p.263。————译注

    [83]参见《摩诃婆罗多》, XIII, 60, 23;《摩奴法典》, Ⅸ, 327。

    [84]相反的,畜牧业却由于必须进行诸如去势之类的举措,故而无法像商业那样获得优势地位。

    [85]Pischel and Geldner, Vedische Studien, Ⅲ, 72 f.

    皮歇尔为德国的印度学者(1849——1908),文学、语言学、文化史皆为其研究范围,在吠陀经典与俗语的研究上尤有贡献。葛德纳为德国的东方学者(1853——1928),以吠陀经典与祆教经典的研究最为著名。————译注

    [86]Artharva Veda, Ⅲ, 15. 因陀罗正是商人之神。

    [87]Rigveda, Ⅷ, 13, 5.

    [88]例如考他利雅的《实利论》里Chanaukya的说辞。

    [89]参照Kennedy的论文(J. R. A. S. , 1898, p. 281)。关于印度的货币史概论,参见《印度地名辞典》(Imperial Gazeteer)中的The Indian Empire, Vol. Ⅱ, Ch. Ⅳ, p. 137 f.。根据后者,现今作为货币本位金属的银,印度根本不产,而公元最初几个世纪被君主用来铸币的金,也只有很少的产量。和西方贸易所得的贵重金属————其数量我们可以从伊斯兰教徒劫掠所得的数目得一梗概————在印度主要是作窖藏用,当然,行会势力最盛的时期,或者再度兴盛(2世纪),与黄金之大量从罗马帝国输入以及罗马形制金币的铸造,二者在时间上的一致,恐怕亦非偶然。

    [90]孔雀王朝时代,王朝本身并未铸造货币,而各地方则有各种形式货币的铸造,这在印度学界向为定论,韦伯亦认同此说。然而,根据近年来K. P. Jayaswal等人的研究,孔雀王朝的标志(或徽章)多少较为清晰起来,而刻有此一标志的货币也在孔雀王朝时代的遗址中发掘出许多来。因此,很明显,孔雀王朝本身确曾铸造货币。不过,各地所铸造的种种货币应当是和王朝的货币并行流通不悖的。————译注

    [91]以下就是有关坦米尔城市Kaviripaddinam在公历纪元稍前时的情形之描述:在商城里,多半是商店、作坊和雅瓦那(Yavana,西方人)商人的住所;在王城里,则有华美的商店,住着婆罗门、医生、占星者、吟唱诗人、优伶戏子、花饰专家、珠练制作者和坐食者。王城和商城之间则是市场。坦米尔君王还拥有罗马佣兵(参见V. Kanakasabhai, The Tamils 1800 years ago, Madras, 1904)。

    韦伯对于城市中此种“政治——军事”场所与“经济”场所二元并存的现象,在《非正当性的支配————城市的类型学》一书里,有较为清晰的说明:“因此,一方面是用来保障和平的城堡与城市之军事——政治的市场(亦即操场与军队————也就是市民————的集合场所),另一方面则是保障城市之和平的经济的市场,两者通常是以两元的方式并存的。……中世纪时,西耶那(Siena)的pizza del campo(比武、竞技场)是在市政厅的正前方,与厅后的mercato市场分开。”(p.20)————译注

    [92]Indian Antiquary, XIX, 1890, p. 231 f.

    [93]《摩诃婆罗多》, Ⅲ, 249, 16; Ⅻ, 54, 20。另参见W. Hopkins, “The Social and Military Position of the Ruling Castes in India,”Journal of the American Oriental Society, Ⅷ, 57 ff.

    [94]例如在阿玛达巴德(Ahmadhabad)。

    [95]例如一个行会掌控了某一地区的行政(Indian Antiquary, XIX, 145,7世纪的一则碑文)。某个村落的商人行会团体在其首长的号令下,因兴建水塘而对村落课征税赋(Indian Antiquary, XIX, 165)。

    [96]Vellala Charita的这个故事重见于Chaudre Dus的著作:The Vai?ya Caste, I. The Gandhavarniks of Bengal(Calcutta, 1903)。这是一本为了应对1901年的普查————试图确定各种姓的阶序————而产生的典型著作。

    [97]参见Lassen, J. A. , Ⅲ, p. 727, 786。

    [98]以下所及,参见Hopkins的论文(J. A. O. S. , 1890, XIII, 57 ff.)。

    毗舍离的方位大约在今印度恒河北岸、干达克河(Gandak)东岸之毗萨尔(Besārh)。Hopkins在这篇论文里(p.136)就是根据Lassen前引文(J.A.,Ⅱ,727——766)所述关于毗舍离的共和政治。此 外,uparaya应是uparāja之误。————译注

    [99]《摩诃婆罗多》, Ⅻ, 67, 4 ff.。

    [100]《摩诃婆罗多》,Ⅴ, 35, 58。

    [101]《摩诃婆罗多》,Ⅴ, 2, 7。

    [102]《摩诃婆罗多》,Ⅰ, 221, 31。

    [103]《摩诃婆罗多》,Ⅲ, 200, 92。

    [104]《摩诃婆罗多》,Ⅻ, 88, 6——9; 118, 1 ff.。

    [105]参照Imperial Gazeteer, Ⅴ, p. 101, “Ahmadabad”。

    [106]坦米尔国王曾将某个城市的Aujuvannam与Manigranam权利授予外国商人(有一次是给一个犹太人),参见Epigraphia Indica, Ⅲ, 67;Ⅳ, 290 f.。权利的详细内容似乎无法确定。第一项是“五种姓权”,应该就是成为北印度那种工匠的Mahajan团体之一员的意思,意味着对五种手工业的买卖独占。这“五种手工业”无疑是指传说中手工业者之神的五个儿子所从事的行业:铁、木、铜与黄铜、石、金的加工业。关于这点我们下面还会提及。第二项则是指某些行业被明白地指定为从属于获得权利者,而他本人则被称为“市长”;除了免税权之外,据说委托代销(批发?)的独占也包括在他的特权之中。此外,还有特定的岁入和荣耀排场,诸如他可以使用特定的礼服、轿子、伞、灯和音乐等权利,也和这样的地位结合在一起。

    [107]例如孟买省的Lamanis与Vanjanis种姓(又称为Banjaris)原是个游走四方的客族,根据16世纪的记载,他们当时操控着印度西部诸国的盐与谷物的买卖,并且随着军队而移动。他们或许是当今的Vania种姓(Bania)的一个来源。

    [108]Mahajan这个名称意指popolo grasso(富裕市民,参见第一篇第五章注5),绝不仅限于行会。不过,若据碑文所载,这个名称原先单纯是指“尊贵者”,亦即地方上的婆罗门,在某些情况下亦及于其他的再生种姓。然而到了行会时代,在行会城市里,Mahajan成为行会专属的名称。在许多地方,特别是北印度的中西地带,现今仍有一些商人的次种姓声称Mahajan是指他们。

    [109]关于这点,请参照W. Hopkins讨论行会的精彩论文(收于其著作India:Old and New里)。

    [110]他们显然已大大改变了他们的礼仪,使得原先印度教颇为忌讳的海外旅行(我们后面还会论及)得以行得通。对于现代环境的适应程度,随各个不同的商人种姓而异,关键在于各种姓的内规在多大的范围上准许其成员开设分铺及出外拜访客户。邦尼亚在这方面是特别无所避忌的,所以也就较其他种姓来得“现代”。

    [111]亦即遍布于各地的Bhat种姓。

    [112]相反的,优位种姓者若亲自在市场上抛头露面,就会被认为有失身份,有时甚至会导致种姓的分裂。

    [113]以下所述,参照Ananda K. Coomaraswamy(D. Sc)的小书:The Indian Craftsman, Prosthain Series(London, 1909)。这本好书里引用了许多我无法找到的材料。

    [114]就其构成分子而言,各处的地方性差异非常大。

    [115]陶匠的种姓阶序差异性相当大,全视他们是以转盘或依模型制作、使用牛或使用通常被视为低贱的驴而定。

    [116]这个例子是Coomaraswamy在其前引书里从Weddeburn, The Indian Raiyat as Member of the Village Community(London, 1883)一书里引述出来的,这本书我没能见到。

    [117]孟加拉于1901年时有16.4%的人口属于九部集团,原先包括下列种姓(如今这些种姓仍占此一集团成员的84%):三个农民种姓(Baruis, Malakan, Sadgop)、铁匠及其相近的金属匠(Kamar)、陶匠(Kumhar)、理发师(Mayra)、纺织工(Tanti)与榨油者(Teli)。纺织工与榨油者多半属于位阶较低者,而陶匠也通常是如此。

    [118]村落佣人的新旧位阶级别亦与此一发展相关联,参见第一篇第八章注3。

    [119]考他利雅《实利论》,Shamasastry ed. , Indian Antiquary, 34, 1905。

    [120]《摩奴法典》, Ⅷ, 413; Ⅹ, 99, 100。

    [121]例如印度西北部存在着一种小的“奴隶”种姓,也就是家仆,由于家内事务并不多,所以主人允许他们在外自营生计。

    [122]例如描述恰罗怯雅(Chalukya)王朝某位国王之建制的大碑文(Epigraphic Indica, Ⅴ, 23 f.)里便有此预设:有自己的Gouda(村落首长)出现的织工行会,便居住在特别的织工村落里;除此尚有谷物输入者、棕榈液制造者、榨油者,与其村长和氏族聚居在建制地上。国王对所有这些人课以一定的税赋,算是对Mahādeva(湿婆)神及其神妃的奉献。

    [123]“庄宅”(Oikos),根据韦伯所说,Karl Rodbertus(1805——1875)是最早用此名词来称呼古代“大规模家计”的学者。在“庄宅”中,“需求基本上是以自给自足为一主要标准,其方式则通过‘家’之成员或附属劳动力的服役,生产的物质手段无须通过交换方式即可获得。例如古代世界的庄园及皇室的家计————特别是新王国时代的埃及(前1400——前1000),家计需要的物资大部分皆由徭役或实物贡纳的方式来提供,这是附属的家计单位的义务。……同样的现象亦曾存在于中国与印度,中世纪欧洲亦曾有过,即查理曼时代宣布的《庄园管理条例》(capitulare de villis),只是程度较浅”。Economy and Society, p. 124。————译注

    [124]自家产制兴起以来,尤以军事工匠(造船工与甲胄工)最足为赋役制工匠的代表,据载,他们多半不许为私人服务。冶锻工与类似的工匠特别受到严格地监视(他们便是在古罗马国家形成“工匠百人团”,centuria fabrum的手工业部门)。

    Leiturgie一词在古希腊雅典时代(公元前四五世纪),指的是由富人(自愿或强制性地)提供金钱或劳役来支持一些公共事务的制度。例如“trierarchy”,是由富裕的市民提供资金来建造三层桨的战舰(trireme),并须负担此一战舰的一切开销(包括水手、修补等);另外如“choregia”则是提供酒神祭典所需的合唱团、戏剧等。此外还有其他许多。被提名的市民如果觉得还有人更有能力负担,则可提出抗辩,对方可以接下此一职务,也可以拒绝,条件是必须与原被提名人交换财产,要不然就得诉诸法庭。此一制度后来为罗马所承袭,例如被选为“市议员”(decuriones)者即需负担当地的公共支出,并负责税收,不足须补齐。古埃及亦有类似制度。中文词典一般皆译为“圣礼崇拜”,此为后出之义,此处译为“赋役制”。参见Oxford Classical Dictionary, p.613。

    韦伯借用此一名词来说明古代团体————包括“家”、氏族、家产制国家或者像雅典那样的古代城邦————解决其公共事务(即国家财政)所采取的手段。其特点为实物贡赋及徭役,然而不同职业、不同身份的人,其义务也各自不同。“此种‘赋役’通常是为了统治当局的预算所需,或是为了互助的目的。当这种农民、工匠及商人所必须负担的徭役及实物贡赋是为了满足个人统治下的家计时,我们称此为‘庄宅实物赋役’;如果是为了整个团体,则称之为‘互助实物赋役’。以此种方式来提供介入经济活动的团体的预算所需,其原则即称为‘赋役式供应’。……在政治组织中,此一制度扮演了近代所谓‘财政’的角色;在经济团体中,由于将主要的家计分摊给一些早已不受共同体维持及利用的人去负担,这就使得主要的‘家’有了可以分散的可能性。每一小单位有其自营生计,但负有提供中央单位所需的义务,就此程度而言,他们还是从属于此一中央单位,例如负担各种徭役及贡赋的农民或农奴,附属于庄园的工匠以及其他各式各样的负担者。”————译注

    [125]在锡兰岛上,国王御用工匠的土地俸禄是以劳务的种类来决定的。在法律上,允许工匠随时放弃俸禄以退出劳务。

    [126]此种工匠享有极为优厚的人身保护。在孔雀王朝治下,凡是对工匠的身体造成重大伤害者,就得领受死刑。孟加拉的Tanti(织工)种姓比起其他地方的纺织工享有较高的地位,恐怕就是他们原来是国王御用的工匠之故。

    [127]Pataliputra古城(华氏城)直到阿育王时(前3世纪)仍为木造建筑,经其修建后始有砖制城墙与石屋。在印度统一的大王朝治下,其官僚政体至少有一部分是被建构为应建筑之需的官僚体。

    华氏城是孔雀王朝的首都。这个古城原本只有木造城墙的事实,是从麦加斯梯尼(Megasthenes)的《印度见闻录》及考古发掘的结果才得知的。————译注

    [128]史诗中称作Panchkhalsi。他们长久以来保有同桌共食的习惯及职业互通的可能性。

    [129]Vi?vakarma意为“一切创作之主”,为帝释天之臣,司掌建筑雕刻等。《梨俱吠陀》称之为“宇宙之建造者”,史诗《罗摩衍那》《摩诃婆罗多》与《往世书》皆奉之为工艺之神,担任诸神之工匠与建筑师,乃诸神中之巧匠,因此,古印度之匠人多祭祀此神。————译注

    [130]关于Kammalar,参见Coomarascamy前引书55, 56。在孟买,同样的五种工匠:铁匠、木匠、铜匠、石匠、金匠,总称为“panchals”。他们各有自己的祭司,谨守吠陀礼仪(素食、禁酒),装成是婆罗门一样,屡屡受到摩揭陀-波斯瓦(Mahratten-Peschwas)的迫害。

    [131]在玛拉巴(Malabar),他们或许是宗派分立者之故,被视为不净的。

    [132]这样的分裂或许也有起自同一个种姓者。在孟买,Sutar原是担任木匠的村落实物给付劳工;其城居的种姓成员则为造船工,声称自己是“婆罗门”,在得不到承认时,他们就培养自己的祭司,并且拒绝参与村落木工的聚餐。

    [133]当村民对于隶属民工匠有额外的要求或超出传统惯例的要求时,例如非适时的修缮,那么他就得支付特别的津贴,此时,对于隶属民工匠而言,其独占地位便成为有利的条件。在印度,和其他各地一样,特别是村落的铁匠似乎往往借此抬高可观的身价。

    [134]这些王侯御用工匠(及类似的寺院工匠)是印度工艺之高质量劳动的担纲者。由于有一定的俸禄,他们花得起“时间”来制造艺术产品。库马拉斯瓦米(Coomaraswamy)提及德里的一个花瓶乃是由一个王室御用工匠家庭的三代人所制造的(虽未指出直接的资料来源)。

    [135]希腊和本土的资料(考他利雅《实利论》)里关于这种国王的“商业团体”的记载,本质上和Robert Knox于1682年关于锡兰岛诸制度的描述相类似(A Historical Relation of the Island Ceilon)。参见Coomaraswamy前引书p. 34 ff.。

    [136]王侯御用的金匠、铁匠、陶匠等所负的赋役义务可以用一定兑换率的金子缴纳(Coomaraswamy前引书, pp. 38——39)。

    [137]在垄断独占和手工业租税被废止,而英国工业产品成为强大的竞争者之后,手工业者认为租税的废除危害了他们的生存(Coomaraswamy前引书)。

    [138]Knox描绘了锡兰岛这类作坊组织的情形(摘录于Coomaraswamy前引书, p. 33 f.),它们显然十分类似于埃及、希腊晚期、拜占庭和伊斯兰教地区的作坊。

    [139]例如见于Epigraphia Indica, Ⅲ, 195 f.(11世纪),及其他多处。

    [140]此种阶序的游移,西方可与类比的是哥特式大教堂建筑时代的“建筑师”的地位————一个Hasack所处理的问题。

    [141]梵文里达舍诃剌意指“除去十罪”的恒河,后来转而意指在逝瑟吒月(Jyaistha)的第十日(即现在五六月间)祝祷恒河的祭典。至今,摩诃剌侘族及迈索尔地方的印度教徒仍盛大举行此一祭典。————译注

    [142]例如北Jaipur即有兼营木工、石工与金属工的情形。见Coomaraswamy前引书p. 56,引用Col. Hendley, Indian Jewelry, p. 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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