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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段,彻底实现自己的利益。在这样的条件下,信用制度的氏族血缘关系性,毋宁是必然的情形。

    在商业法的领域之外,氏族卡理斯玛的支配还有另一层更加深远的影响。由于我们习于将西方的封建制度视为一种社会——经济体系,以致忽略了其特殊的起源与内涵。在采邑关系刚成立时,迫于军事性的需要,必须在异族之间定出一种自由契约,以作为领主与封臣之间的忠诚关系的基础。从而,奠定于此种异血族基础上的整个采邑持有者,愈来愈自觉为一个身份性的整体、一个封闭性的骑士身份团体,最后,忘记了自己曾是氏族(Sippe,Clan,Phratrie)或部族的一员,而只知道自己是个身份团体的成员。印度的情形则完全不然。

    在印度,倒不是没有君主个人将土地或政治权力授予扈从和官吏的情形;这在历史上其实班班可考。只不过,支配阶层的面貌并非以此勾勒出来,封建身份的形成也非奠基于土地采邑。真正的基础,诚如巴登-鲍威尔(Baden-Powell)所正确指出的,在于血族(Sippe)、氏族(“Clan”, Phratrie)与部族(Stamm)[6]。氏族的卡理斯玛首长对于征服地所作的分配,是将支配权赋予其血族成员,而耕地则交付给一般的氏族成员。所谓的征服者阶级,指的是分散在部族所支配的征服地上的一群氏族(Phratrien)与卡理斯玛领导氏族(Herrensippen)。支配权的“授予”,来自氏族首长(Rāja)或部族君王(Mahārāja),并且根本上只限于其男性族裔;换言之,支配权的获得是基于血缘关系,而非自由订定的忠诚关系————氏族成员只因其为氏族的一员而自然拥有要求授予支配权的权利。每一次的征服都会为君主的族裔及其支族带来新的官职采邑。因此,征服便成为君王的律法(Dharma)。总之,在个别层面上虽与西方并无明显的差异,然而上述这种对反性,也决定了印度古代俗世的支配阶层迥异于西方的性格。由一个卡理斯玛窜起者,带领着他自由招募而来的扈从打破古老氏族之强固组织的情形,固然所在多有[7],然而历史的发展总是一再地走回氏族卡理斯玛组织的运行常轨。

    氏族卡理斯玛思想很早以前便笼罩了教权制势力的担纲者,并且他们受到的影响最为彻底,原因是他们本身的巫术性卡理斯玛使他们打从一开始便站在图腾组织(或图腾崇拜团体)的那一边。在印度,某些地方的军事贵族一直将巫师视为身份在其之下、但仍然令人相当畏惧的一方神圣,并且在某些被伊斯兰教征服的地区里,此种情形一直延续到中古时期。就雅利安人而言,古老的祭献祭司早在最古老的吠陀时代便已成为高级的祭司贵族,而这个贵族阶层又分别依世袭的职务与相应于氏族卡理斯玛的世袭“学派”而分成各个氏族。基于这些氏族所宣称的巫术性氏族卡理斯玛之优越,他们及他们的子孙————婆罗门————就此成为整个印度社会里传播此一原则之最主要的担纲者。

    至此,很显然的,巫术性氏族卡理斯玛必然异常强烈地有助于种姓之巫术性分类结构的形成,并且自始即包藏着种姓制度的胚芽,否则,种姓制度也就不至于那么强烈地发挥出有利于氏族维系的功能。所有自认为上流的阶层,皆不得不按照支配种姓的模式来界定自己的位阶。族外婚制则奠基于氏族的基础上。举凡社会地位、仪式义务、生活样式与职业样态,最终无不取决于伸展到所有权威地位里的氏族卡理斯玛原则。正如氏族卡理斯玛之有助于种姓的发展,种姓也反过来支撑了氏族的卡理斯玛。

    以此,让我们将注意力转移到各个具体的种姓上。

    * * *

    [1]“选帝侯”是神圣罗马帝国一种特殊的推举皇帝的制度。自奥图大帝(Otto the Great, 936——973)建立帝国以来,所有皇帝均由日耳曼贵族选出。虽然在撒利安(Salian)王朝和霍恩斯道芬(Hohenstaufen)王朝时,都能控制贵族的选票而使王位成为世袭,然而贵族中虽然有些很早就被公认有投票权,但究竟谁真正有投票权则是一个长久争论的问题,有时出现两个皇帝,就是此一缘故。到了查理四世(Charles IV, 1347——1378)出任皇帝时,他决心将皇帝的选举制度化,遂于1356年颁布了所谓的“金皮书”(Golden Bull)。“金皮书”的目的在于确定有投票权的贵族————或“选侯”(Elector)————的人数,以防止以后的纠纷。按“金皮书”的规定,选侯共为七人:三个教士,即科隆(Cologne)、托来弗(Treves)、美因兹(Mainz)三城的总主教;四位俗人,即巴拉底奈特伯爵(Count of the Palatinate)、萨克森公爵(Duke of Saxony)、布兰登堡侯爵(Margrave of Brandenburg)和波希米亚国王。1623年,巴伐利亚取代巴拉底奈特成为选侯国。1648年,巴拉底奈特恢复其选侯地位,巴伐利亚则仍保留其选侯地位直至1777年。此外,汉诺威(Hanover)也在1692年被擢升为选侯国。为了保证选侯的地位,“金皮书”声明他们的封土是不可分割的,而俗人封土则仅由长子继承。如此,上述选侯的封土不仅不会因诸子分别继承而割裂,而且也不会受到其他方式的割让;换言之,选侯的封土只会有增无减。因此,“金皮书”虽然在表面上是为了防止选举的纠纷,实际上却保障了选侯领土和权力的持续增长,日耳曼的政治重心自此正式从皇帝转移到选侯。————译注

    [2]霍普金斯为美国著名的印度学者,以印度史诗的研究著称。Nayar为部族名称。————译注

    [3]古代一种司法判决的方式,使被告接受种种考验(例如忍受炮烙之刑、服毒、水刑等),观其结果而视之为神的判决。————译注

    [4]Brihaspati法典(Jolly英译《东方圣书》卷33), XIV, 28, 29。

    [5]Brihaspati法典(Jolly英译《东方圣书》卷33), XIV, 17。

    日译者表示,此一法典不可能作成于6或7世纪以前,所以此种社会惯习的成熟,应当是相当后世的事。————译注

    [6]见其Indian Village Community(1896)。在细节方面,巴登-鲍威尔的论点或许尚有可议 之处。爱尔兰语中的“Clan”有多重意义。军事化组织整体的典型分化是:1. 自整体中分出作为“氏族”(Phratrie)共同体的“部族”(Stamm),此种“氏族”,以我们此处常用的术语来说,即为受军事(原先是巫术)训练的士兵团体。2. 自整体中分出血族(Sippe),以此处所用的术语而言,即为卡理斯玛领袖之奠基于氏姓卡理斯玛的男系子孙。纯粹的士兵并不必然属于某个“血族”,而是属于他的氏族和(有时候)军事性的年龄阶级,除此之外,还属于一个“家”或一个图腾团体(或图腾式的团体)。相反的,一个支配者的姓族并没有图腾,或者毋宁说并不保有图腾,而是自图腾中解放出来————印度的支配者部族越是往支配者阶级的方向发展,并且越是发展得彻底、完全,图腾(Totem, devak)的痕迹也就越是消失无踪,并且最终只能成其为(或者毋宁说保持为)“血族”。另一方面,氏族若开始感觉自身是个后裔共同体,而不是防卫兄弟关系,也就是成为某种“血族”,那么氏族卡理斯玛的差别也就会开始消逝。

    [7]例如孔雀王朝的创建者旃陀罗笈多(Chandragupta)出身卑贱一事,即存在于印度本土的传说中,罗马史家亦有记载。笈多王朝的创建者旃多笈多一世也是如此,所以他和他的子孙都夸耀说他娶了里甲吠族的女子为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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