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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节 狩猎和渔业

    一、 狞猎民族和渔业民族的一般特征

    一般说来,渔业较之狩猎更为简单,但由于渔业民族具有定居的性质而且靠近海滨,它较之狩猎民族自然易于早一点进化到一定程度的文化阶段。人们常常兼做这两项工作,夏季从事渔业,冬季则从事狩猎。狩猎需要很大的努力和机智,更常常需要勇气。真正的分工还未完全出现。收入非常不正常。民族的理智很差,也不考虑将来,很少考虑到剩余产品的节用,当然也很少考虑到资本。各方面部极其鲁钝不灵。与这个时期如此极端单调相类似的例子还未见过。狩猎民族在生活上需要广大的土地,因此他们形成小规模的群居,集中在一起生活。由于他们在粮食来源的节约或增加方面不采取任何措施,因而兽类的头数总的说来必然要减少,而且民族的人口从历史上看来只有日益减少。国家生活非常散漫而不统一。复仇。财产共有。这类野蛮人互相争夺猎区,差不多永久在斗争中生活。他们还彼此为捕人而斗争。嗜好人肉。这样的情况是自然状态下的事情,但在哲学家的梦想中它被描绘成美好的境界。

    狩猎民族与文明的国民接触,它就受到压迫。例如与北美印第安人作战时杰克逊的战法。 [1] 北美的脱拉勃族可以看做是文明生活与狩猎生活之间的中间阶段。

    〔参考文献〕罗伯逊:《美洲史》,1777年,第4卷。施托尔希:《俄国的历史统计图解》(1797——1803),第2卷。还有亨特和卡特林的北美印第安旅行记。

    二、 高度文化发展阶段的狩猎和渔业

    国民经济越发达,狩猎及淡水渔业的作用就越不振。当初那种最主要的生产活动也衰落成为单纯的娱乐。人口逐渐增加,不仅直接地而且也间接地缩小森林地的面积,使兽类数目趋向根绝。因此为保护这种狩猎行业完全不受损失,就必须限制这方面的权利,即对土地所有者、领主、诸侯的本来属于他们自由的游猎活动加以限制。

    狩猎的特权。高级及低级的狩猎。狩猎高等权利。狩猎规则。对野兽为害的防御制度。渔业者规则。

    阿格西兹 [2] 关于繁殖德国鱼类的建议。狩猎和渔业只是在文化水平低的国家才具有重要的国民经济意义。北美及西伯利亚的毛皮兽类。伏尔加河及里海的捕鲛工作。

    相反地,海洋渔业则随文化的提高而发展。现代最有力的商业国家经常重视这一事业。捕 业。捕鲸业。这两种渔业对发展海员有重大意义。南北极的远征。

    第十九节 牧畜

    一、 游牧民族的一般特征

    从狩猎向畜牧的转变。在游牧民族中资本开始形成,因此出现贫富差别。在这里,被征服者成为奴隶。游牧民族的空闲时期开始有手工业的萌芽。只是由于人口稀薄,分工决不可能广泛发展,加之他们主要的牧畜事业需要他们不断流浪,就更其如此。因此,只要一个民族还处于游牧状态,他们之间差不多不会有什么变化。对内商业在这里难以形成,但是他们的游牧生活却适宜于中介商业。从游牧向农业的转变。

    关于蒙古高原及阿拉伯、北非洲的沙漠地方情况的叙述。居民的生活方式及畜牲财富。他们的生活虽然简单,但却是高尚的。游牧民族具有强烈的宗教信仰。从政治上看,在这里他们根据地形条件选择一样的位置,只过小规模的群居生活。在他们的群居生活中实行父权制的组织。在那里人格自由的精神极其强烈。由于生活方式是平均的,所以在自由民之间并没有任何阶级的差别。游牧民族已经利用有利的地理条件防备外患。例如达莱幽斯族和斯鸠登族之间的战争(波斯,公元前514年)。

    在中世纪的初期阶段,游牧民族的世界可以肯定仍然一如过去。例如一般可以看到的复仇权及掠夺行业。

    有一些有能力的酋长,曾将各个游牧民族长期地纠集起来侵入邻近的文明国家,并作为征服者而君临于他们之上。例如:基罗斯(波斯)、阿尔萨克斯(帕尔夏)、阿蒂拉(匈奴)、穆罕默德(撒拉逊)、成吉思汗(蒙古)、达迈尔兰(鞑靼)。看来,这大概是游牧民之间所易于出现的人口过剩,迫使他们从事这种民族的向外扩张。

    由于所有的民族都经过游牧时期,这就成了在规定世界史的依据中的一种主要线索。它提示了各个民族的适当的居住地,并且它还是探索所谓在老树上接新枝而重获新生的一种线索。

    游牧生活的惊人的强大战斗力。游牧民族的战法,它虽然难以对抗有训练的武装齐备的军队,但同基础尚未巩固或已经老朽的文明民族战斗却是容易取胜的。(国境城墙。军事界线。)

    在游牧民族的经济特征中,可以说这含有解释东方各国历史的钥匙。

    〔参考文献〕参照《旧约圣经》及赫罗多特第4卷。此外还有阿拉伯的年代史家爱尔玛金和阿布尔菲达的13、14世纪的蒙古旅行记。巴哈杜尔:《鞑靼民族的史谱》。布尔克哈德:《关于包乌因斯与维埃布斯的记闻》,1830年。

    二、 高级文化阶段的牧畜

    在高级文化阶段,牧畜经常完全成为农业的附属。但也有某些地方由于土地高峻,不适于农业,仍持续地从事牧畜。在这些地方,人口和经济的文明早已达到极限。通常这些地方的居民有强烈的移居国外的倾向。低级文化阶段的各种缺点也与它的各种优点相结合。

    北部沿岸低地及匈牙利的牧畜。

    〔参考文献〕邦斯泰登:《瑞士牧畜地区的通讯》,1782年。卡斯特霍费尔:《南阿尔卑斯旅行记》、《布留列的阿尔卑斯旅行记》。施泰因米勒:《瑞士高山经济的记录》,1802年。

    农业

    农业的一般的政治特征,它的促进文明和阻碍文明的各种特点。农业的贵族的、保守的性质。

    〔一般农政参考书目〕杨格:《政治算术》,1779年。约弗拉诺斯:《对马德里农业经济社会的农业法规草案的意见》,1816年。朔普夫:《奥地利各邦的农业经济》,1835年,3卷。登尼格斯:《普鲁士农地耕作法规》,1843年,3卷。黑林:《普鲁士农业立法》,1837年。哈特豪森:《普鲁士帝国各邦的农业制度》,第1卷(东西普鲁士),1839年。克洛森:《巴伐利亚耕地法的批判的综合》,1818年。戈尔德曼:《关于土地所有权解放的赫逊大公的立法》,1831年。伏尔奈尔:《法国农业法》,2卷。辛克莱:《农业法规》,1821年。

    第二十节 国家权力的发展与小法人团体之间的矛盾

    在国家形成的初期,各个成员受到整体的约束、即受到国家的要求和国家机能的影响还是很少的。国家的目的随着文化的发展而愈益广泛。在低级文化阶段,大部分政治上的要求可以由与国家对立的自治小团体来满足。如家族、组合、公共团体、等级、州等。不久国家即与这些小团体发生纠纷。国家要剥夺它们的政治机能,使家族仅仅成为单纯追求个人利益的存在,公共团体和州只是地方的行政区划单位,组合和等级只是警察的、法律的制度。随着各个成员对这些团体的需要程度的降低,各个成员也就更少需要通过它们来结合,同时也必然是在更小的规模上被结合了。

    在国民的繁荣期,这些小团体都无条件地服从国家,并且出现在其活动力还持续的场合。在这种场合,统一、多重秩序与自由处于最完整的均衡状态。但是发展到下一个阶段,国家就将小法人团体全部融合在一起。因此,如果一个国民仅仅当作彼此没有联系的个人而与中央集权相对立,则这个国民可以说不过是一粒微尘,它的生活是落后的,一旦遭受暴风骤雨的袭击,就会立即崩溃。上述的这种均衡在英国最早、最踏实地得到实现。

    第二十一节 农民阶级的历史

    一、 日耳曼人最老的等级关系

    从德意志历史的最古时代到卡罗林伽王朝(约在8、9世纪)在末期,我国国民可以分为两大阶级,即自由民与非自由民。前者又分为贵族与平民;后者分为依附民与奴隶民。

    只有自由民 才有复仇权,有在法院中作证、诉讼和陪审的资格,并在群众大会上有发言权。只有他们获准有正当的所有,不需要缴付未经他们承认的赋税。赔偿金及连带保证。 [3]

    担任国家的官吏好像主要是贵族 的权利。贵族所特有的强有力的一点是,他有大面积的土地,因而比其他自由民拥有更多的依附民,可以集合所谓侍从家臣。贵族的赔偿金非常高。这些特权是世袭的。起先贵族是与王位结合在一起的。

    所谓非自由民,在德国也像在其他地方所能看到的那样,通常是由于征服而形成的。奴隶。(奴隶作为一个阶层时称为奴隶民。)奴隶民 完全被看成是物品————比奴隶民高一级的是依附民 。庄园的家奴、从仆。这两种人对东家有从事各种劳役的义务。他们被授予很多采地,东家从那里征收实物地租。以上的这些非自由民不能参加国家的裁判。但是随着时间的流逝,在这里也形成了一种习惯法,即所谓庄园法。所谓庄园法是规定非自由民与东家的关系和他们相互之间的关系。国家的裁判与庄园的裁判之间存在着平行关系。

    二、贵族政治————骑士制度的兴起、农民等级的压迫

    这种情况的变化主要是下面三种因素引起的。

    一、曾促进民族移动、成为新日耳曼王朝基础的家臣 日益重要起来。早在7世纪时恩赐封邑已不容易从领受者的手中夺过来。宫廷大臣取代了王位。这一发展加强了贵族与平民之间的差别,却削弱了平民与依附民之间的差别。

    二、身居高位的帝国的官吏 逐渐成为世袭的等级而独立起来。随之出现的是郡县集会的衰灭和帝国议会的出现。所有的自由和人格的自由都归地方的守护官掌管。这在卡尔大帝(768年)继位以后尤为显著。

    自从与诺尔曼人和匈牙利战争时代以后,战法 有了变化。由于骑士服兵役和筑城的流行,小领地所有主不能独立了。在卡尔大帝治世时这一变化最为显著。以平等身份的战士和僧侣为基础的平民国家一变而为以阶级的骑士和教主为基础的封建国家。

    旧贵族放弃了他们担任官吏的权利,从而获得了附属于世袭的私有地和封地的各种权利,现在他们成了领主。帝国直辖和帝国贵族的形成。领主土地上的居民从属于领主并受其保护。

    与上述情况相对立,过去的平民和非自由民结合起来,形成了三个新的阶层。在他们形成时,其决定的因素并不在于他们过去的门第如何,而在于他们现在的实际力量。(一)首先,那些弱小的非自由民和弱小的平民是不可能从事任何骑士的勤务的。但代替这种勤务,在战争的时候对领主有承担劳役和纳税的义务,因之他们就逐渐形成为农民阶层 。(二)强大的普通自由民,他们虽然失去了帝国直辖的地位,但仍然是佩带武器、承袭自由权利的平民。有陪审资格的自由民。陪臣(即帝国直属的诸侯之臣)。这些平民与属于领主的强大的依附民一起,逐渐形成为骑士阶层 。早在12世纪这些阶层就形成了。为了征服异教徒(十字军————1096-1270),西欧各国全部结成一体,因而骑士阶层与教会一样,在整个西欧成为不可分割的整体。罗马教皇与皇帝成了这一观念支配的基督教徒王国的领导者。贵族政治与教会的结合是常例。诸侯与国王都以自己曾是骑士为荣。骑士教团。上级和下级的贵族(贵族和士族)。(三)最后,自12世纪以后,都市中的作为自由民的都市贵族与依附民中的手工业者结合起来,形成了市民阶级 。

    只在由于地形关系完全不允许筑城和骑士服役的少数地方,农民维持了他们过去的人身自由。帝国纹章〔指直接由帝国规定的封地的资格〕。

    三、 绝对君主政治

    到了14、15世纪,欧洲基督教徒联盟的理想失去了它的力量,骑士教团也丧失了它已获得的地位。由于都市的兴起产生了一个阶级,它们在教养与财富方面与骑士相当,在巩固的团结方面又不比它们差。各个大学的设立。罗马法的继承。同时,封建军队逐渐丧失能力,因此更多的雇佣兵被使用,尤其是在火药发明以后,战法技术逐渐发生了变化。步兵和炮兵的作用提高了。

    这些情况被壮大了的王侯权力所利用。在这一时期,在德国是诸侯、而在其他欧洲各国则是国王获得利益的一些理由。

    在这一时期支配整个欧洲的是集权化与闭关封锁的国民国家的精神,这种精神将国家从封建制度下的松弛和虚弱的状态,提高到绝对君主专政的强大的统一状态。一群大诸侯实践了这个精神。

    西班牙 及其邻邦————斐尔特朗特和伊萨拜拉(1479年西班牙王国的建立)、克西迈莱(斐尔特朗特王的丞相)、卡尔五世(1519年)、菲力浦二世(1556年)。

    法国 ————路易十一世(1161年)、法兰西一世(1515年)、宗教战争(法兰西一世与卡尔五世之争)。亨利四世(1589年)、黎希留(路易十三世的宰相,1624年)、玛萨林(路易十三世及十四世的宰相,1642年)、路易十四世(1643年)————“朕即国家”。官廷贵族。

    最好的发展的例子是英国 的阶级关系。在英国农奴制度和依附民制度并不那样显著。伊丽莎自(1558年)解放了王室的最后的奴隶。自由租地人、登记租地人的形成。英国的贵族们在使比他们弱小的近邻成为帝国的陪臣方面,一直没有获得充分的成功。下级贵族经常有出席帝国议会的资格,在议会里他们与都市牢固地结合在一起,构成了下议院。蔷薇战争(1455——1485年)。与其他国家一样,在英国斯图亚特王朝(1485年以后)绝对君主统治大约延续了一世纪之久。但是不久以后,土地所有者的上层社会与工商业者的中层社会充分强大,与斯图亚特王朝(1603年以后)进行了90年的抗争,因而在18世纪得以维持近代史上最自由最有秩序的社会组织。英国的贵族虽然立足于最强有力的贵族政治,但它决不是排他的。在这里,人们清楚地认识到集体主义思想归根结底远比利己心高尚而且对自己有利。

    德意志 下级贵族的特征。学者贵族和新封贵族。14世纪的骑士同盟与都市同盟。为什么在德国骑士与都市相结合而不能形成德国的下议院呢?

    16世纪初,骑士放弃了维持一般国内治安的工作是一种失败。宗教改革。随着都市繁荣,农民阶级抬头。农民战争(1524年,及其他)。随后农民阶级没落,他们的全部力量由于长期的宗教纠纷而遭到破坏。由于罗马法占统治地位,法律家在判断自由农民的地位时,使他们处于更为不利的境地。三十年战争(1618——1648年)使无数农民的土地荒芜了。多数领主的贫困使从属于他们的农民状况更加恶化。

    17世纪初以来,差不多所有地方的贵族都想与国王和解,归顺宫廷。骑兵制代替了骑士制。当时比武和修养的思想只限于旧的贵族之间。

    四、 民主主义运动————农奴阶级的解放

    各国宫廷贵族占据国家要职的要求,逐渐为第三阶级所嫌忌。由于宫廷贵族除长子以外也袭用贵族的名称,因而贵族人数更为增加,而宫廷生活由于领地的分割,日益穷困。18世纪的法国贵族更加极端侈华。当时欧洲各国的上流社会,道德极端颓废。16世纪的绝对君主专政所怀抱的远大理想,已经连一点痕迹也没有了。自从路易十四世时代以来,那些被宗教神圣化了的、由艺术和学问所美化了的高尚纯洁的光彩也完全消失了。这种上层社会的新的生活方式不可避免地也要影响到下层社会,当然要更加有力地为革命准备条件,使革命激烈化。当时,贵族们过去的各种特权,失去它们的合法根据究竟到了什么样的程度呢?从这里我们可以明白在中世纪产生和支持贵族的舆论,到了18世纪却愈益与他们对立起来的理由。它的证明。

    腓特烈·威廉一世(1713年)、腓特烈大帝(1740年)。七年战争(1756-1763年) [4] ,一般认为这是新思潮同旧思潮的斗争。

    凡是由国王自己去解放农奴阶级、或强令贵族解放农奴的国家,各处贵族现在还维持着他们完整的势力。导致这种结果的原因是:第一,削弱中间势力的中央集权的发展;第二,国民财富状况的恢复和繁荣;最后,所谓仁爱主义。最初追求这种仁爱主义新时代倾向的力量是玛丽亚·泰莱沙(1740年)、彭巴尔侯(葡,1782年殁)和阿朗达(西班牙,1799年殁),由于他们的暴虐,大部分未能善终。丹麦的解放政策确是获得了成功。约瑟夫二世(奥国,1765年)的过激的错误的各种改革。

    为推翻法国的阶级关系和所有关系而进行的革命。这种情况与其说是法律的滥用,勿宁说实际上是法律遭到了忽视。法国的各个占领国。

    由于民主主义运动受到了摧残的普鲁士,经过贤明妥善的施政而获得恢复。施泰因和哈登贝格的改革(1807——1811年)。德意志的宪法结构。

    维也纳会议后(1815年),对民主主义运动的反动。国王、贵族和教会重新结合。

    五、 结论性的考察

    对希腊、罗马和斯拉夫等民族中相当于上述发展阶段的情况作简单的说明。

    贵族政治、君主政治、民主政治的精神。

    第二十二节 耕作制度的理论和历史

    一、 耕作制度的种别

    任何一块耕地都必须使用一定的资本和劳动。在国民经济学上,耕作制度的区别是根据资本和劳动的使用量的多少决定的。

    从前的维尔几利亚州(北美)、巴西、斯堪的纳维亚等地的开垦农法。巴拉斯所介绍的南部西伯利亚的农法。

    所谓分圃农法 是将农地分为二部分:将住宅附近的土地用作耕地,其他则永久作为牧地来利用。耕地通常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种冬季谷,第二部分种夏季谷,其余部分休耕。对休耕地的整理与施肥。三圃法、四圃法、五圃法。

    区域交替耕作农法 :任何一块土地都不用来作为永久的牧地,而轮流进行耕种。交替耕种的土地耕种作物数次以后几年就作为牧地,在这期间利用粪肥和腐草的绿肥使土地恢复肥力。第三年度休耕制。

    谷物轮种农法 的特点是没有纯粹的休耕地。谷物类和苜蓿类轮流种植。这一农法如得到充分发展,厩舍饲养的牧畜就会随之存在。莱茵地区、英国、伦巴第、法兰泰因的农法。

    整个阶段的最后的方法是园艺农耕法 。

    更 集约的耕作法可以从同一面积的土地获得更多的收获,但它需要更多 的资本,需要更多 的劳动量、技术和自由。

    〔参考文献〕施韦尔兹:《实用耕作法入门》,3卷,1823年。屠能:《孤立国》(1826年,1842年再版)。

    二、 屠能的法则

    农业耕作越是需要花费人工,就越要以总产品的更高的价格作为前提。因此,在低级的文化阶段,实行粗放的耕作法较为有利;在高级的文化阶段,则实行集约的耕作法较为有利。一个完全“孤立国”的假设————即这个国家是圆形的,其土地肥沃程度到处都一样,没有可航的河流,中央只有一个都市。在这个国家,产地的谷物价格形成一种同心圆,并且像阶梯那样一层一层向下降落;距离园心愈远,人们愈是采用粗放的耕作方法。这就是:园艺和酪农的农业经营地带、森林地带、轮耕地带、交替耕作农法地带,分圃农法地带,最后,由于距离远,到都市的运费与都市谷物价格一样的那些地方,只能当作放牧地带,它的外层只能专供渔业和狩猎之用。

    上述构想在现实中的各种变化。更为 集约的耕作方法目前只适用于位置好的农场,也适用于土地肥沃的农场。从空间上看到的屠能所构想的各个土地农耕地带,如从时间上看,也就是各国的各个不同发展阶段。在各个不同的发展阶段,正如其所固有的各个国家组织是最好的一样,各有其固有的农耕方法。农耕方法与国家组织的情况一样,从一种方法过渡到另一种方法是困难的,模仿外国的先例也同样是危险的。

    〔参考文献〕古代————迪克逊:《古代的农业》,2卷。德国————安东:《德国农业经济史》,3卷,1799年。伦格尔克:《德意志联邦的农业经济统计》,1840年,3卷。同著者:《梅克伦堡农业概说》,1816年。施韦尔兹:《下埃尔萨斯农业概说》,1816年。同著者:《威斯特发伦与莱茵普鲁士农业概说》,1836年。劳:《莱茵州的农业》。〔比利时〕————施韦尔兹:《比利时农业知识入门》,1807年,3卷。〔法国〕————柯尔迪埃:《法国费兰德农业的记要》,1823年。德拉贝格内:《法国农业史》,1815年。杨格:《法国、西班牙等国旅行记》,2卷,1792年。〔意大利〕————西斯蒙第:《杜斯卡尼农业表》,1801年。布格尔:《农业,上意大利旅行记》,1831年。鲁莫尔:《伦巴第东部联邦旅行记》,1838年。〔西班牙〕————帕沙:《西班牙灌溉调查旅行记》,1823年,2卷。〔英国〕————泰尔:《英国农业知识入门》,1798年。马歇尔的下列各地农业经济论〔诺福克(1787年)、约克郡(1788年)、格罗斯特郡(1789年)、中部诸郡(1790年)、西部英格兰(1796年)、南部诸郡(1798年)〕。还有杨格的英国诸郡旅行记:《英格兰南部各郡及威尔士六周旅行记》,1768年;《北部英格兰六个月旅行记》,1770年;《一个农民东部英格兰旅行记》,1771年。杨格:《爱尔兰旅行记》,2卷,1780年。〔拉脱维亚〕————杜罗斯:《库尔兰的农业》。

    第二十三节 土地所有关系

    一、 土地所有的让渡与分割

    在古代 的日耳曼人中间,自由分割私有地不仅是当时所有者的权利,而且是全家族的权利,这可由下面的事情得到说明。第一,遗嘱制度在最古的德意志法律中还完全没有出现;第二,为了尽可能永久地将土地财产保存在全家族手中,在氏族继承中普遍把女姓除外;第三,对于一切不动产,如果它的转让或处置不是出于不得已的情况,或者没有经过承认即加以处理,它的最近的继承人有权取消。对于被继承人的债务只用他的遗产中的动产部分偿付。关于各种取消权。

    挪威的奥达尔法。 [5] 英国的关于一切不动产的长子继承权。

    中世纪后半期,大部分土地成为封建制 的所有。这种情况下的忠诚的相互关系是爱护与服从。授予者有收回权和同意权;承受者则应服役与纳税。采地在最初任何时候都可以收回,10世纪以后逐渐成为世袭的了。特别是伦巴第王国采地法的实行加强了这种倾向,一般说来它与所有权更为接近了。但在这时,即使有了遗嘱也决不能改变严格的采地继承关系,而且当时女姓一般是没有继承权的。虽然当时的所有者的转让行为束缚了直接继承人,但除法律规定的所谓采地债务的场合外,对于氏族、共同承受者和领主,如果没有他们的同意,就没有任何束缚力。各种取消权。骑士领地的所有只限于骑士出身的人。

    到中世纪末期,出现了分割制度与长子继承权。贵族(还有许多地方的士族)在家法中对此作出了规定。恩赐地继承权。长子继承和年长者继承的经济特征。贵族世袭财产 的统计。这对维持强大而有为的贵族是必要的。然而这种制度,结果对长子以外的人,仅在肯定其能为国家、主家或教会等贡献劳务的时候才成立。否则,长子以外的人多数会有生命危险。各种革命的立法禁止了财产世袭。但在其他各点,由于所有党派都重视这种制度,很长期间国家政权几乎到处予以同意。这种承认有其特殊的政治理由。

    所有农民的保有地 ,自中世纪以后,从所有权方面来看,可分为下面几类:第一类是从一开始就是自由民完全所有的土地,他们只对诸侯为了报答其管理而承担服役和纳税的义务。第二类是从领主那里得来的,多数属于依附民的土地,有时也有属于自由民的土地。例如乡长的采地。这里第一次出现了依附民的世袭权————它自16世纪以后受到了国家法律的种种保护。这种世袭在低级文化阶段是没有必要的,在高级的发展阶段则是必要的。第三类是非世袭的农民保有地,这是在通知、定期、终身等条件下的租地。

    中世纪的农地法规完全是限制个人而维护家族和郡主的,这从农民所有地一般不允许分割这一点来看就很清楚。农民保有地的继承人的份地、分家弟兄的份地、幼年继承人的委托管理、养老的份地。对保有地继承人有各种规定:年长主义、年幼主义。分家分出去的份地逐渐成为世袭的继承份地。农民对保有地的处置权,在他将其保有地拿去作抵押时,要受到领主的各种限制。如未经许可而擅自处理,农地即被收回。移住权也受到了封建制度的限制。

    这许多制度在低级经济发展阶段不仅在政治上可以理解,而且在经济上也是合适的。但在实行集约的农法,土地的分割和质押变得更为自由的高级阶段,这些制度逐渐令人憎恶。采地的私有化,农民保有地的独立化。国王复辟后的英国的立法、革命时期法国的立法和埃那陷落(1806年)后德国的立法,这些立法使土地流动化了。于是到处出现显著的大量生产和地方人口的激增。除了这些经济理由,民主主义和金权寡头政治的党派也经常要求土地完全自由转让。前者的目的在于打破贵族的土地制度,废除长子的特权;后者的目的是无限地扩展其投机的欲望。

    但是,如果土地的分割越过了这一点,即超越了足以维持一定程度的饲养牲畜的能力、施肥的能力和足以保持适当的分工的这一点,不仅生产要下降,而且农民阶级的道德也要败坏。不能认为土地的一切无条件的自由转让或分割都是有利的,这有其纯物质方面的理由。如果允许无限制的分割和抵押,则小土地所有者终将不能活下去,他的土地必然要为大农地所有者兼并和收买。那么这些小土地所有者势必沦为定期的佃农或日工,生活陷于贫困。这种极端的现象,在走向繁荣的都市工商业的发达还没有达到能吸收地方过剩人口的程度的时候,表现得最早。大农地所有引起了经济上和政治上的堕落。如果想通过立法使农民阶级,即作为一国基础的阶级获得自由,并进而保障其自由,则立法必须规定不允许分割超过的最小限度。规定这种限度时,如以耕作面积或使用家畜作标准,或委任地方监督官署自由裁决,是不妥当的。这种最小限度的规定最好以经过适当调查的地租为基础。在限制分割的同时需要有轮换地,都市的土地应完全自由。

    在以色列、斯巴达、雅典、罗马、近代意大利等国家,同样的发展规律在起作用。

    现代欧洲的土地分割的统计。我们到处可以看到的是,在文化向上发展的场合,土地的流动性增大,而在国民的繁荣期之后,土地不适当地分裂,结果是向相反的极端(兼并)恶化。

    〔参考文献〕芬克:《论土地所有之无限制分割所产生的缺陷》,1839年。派桂尔翰:《耕作法》,第1卷,1841年。同著者:《普鲁士教会区土地问题》,1841年。哈克斯特豪森:《北部德意志农法状况及其当前纠纷》,1829年。许茨:《土地所有的分配对人民和国家生活的影响》,1836年。科泽加尔滕:《对土地所有的让渡及分割的考察》,1842年。鲁莫尔:《托斯卡纳移民无产阶级化的根源》,1830年。模拉托内:《意大利古代文化论》,30卷(中世纪意大利的风俗习惯,1733——1738)。

    二、 农场的规模及其调整

    在农业耕作上愈是采用集约方法,农场的规模就必然要为适应这种耕作而愈益缩小。因此文化的发达含有缩小农场规模的趋势。俄罗斯、东部德意志、英国、法兰特的农场的规模。

    农场规模之大、中、小 的概念是相对的,使这些农场适当结合,在经济上和政治上是最理想的状态。大农场经营的利益在于它能促进分工、节约房屋和搬运工具等,并且便于大资本的投入;而小农场经营在人口稠密的情况下,通常可以在同一面积投下更多的劳动和资本。一般地说,大农场的纯收获量特别大,而小农场的总收获量特别大。过小农场经营是绝对有害的。农场过小,产品价格必然高昂(因为在多数场合这种产品特别需要投入更多的劳动力),因而它显得极为落后。工资劳动者为取得副业收入而耕种的土地属于过小经营。

    分割地分散在 远离住宅地的地方,或各块分割地分散在各处,这在高度的经济发展阶段将愈益成为一种障碍。这对投入资本和劳动、对交通和地界等都有不便。在三圃农业经营的场合,联合共同所有是必要的。

    到了后来,土地的收获不必追加任何劳动和资本,而通过土地的调整无限增加。土地调整的障碍及其促进的手段。耕地整理法。

    村落地制度和住宅地制度。 [6] 在低级文化阶段,前者远为有利。它既对领主有利,也有利于增加生产上的稳定性,提供分工上的便利。在文化发展的高级阶段,则是后者有利。村落地制度的成立。对这种情况的统计。匈牙利的村落地的耕作方法是一种极端。各种土地本身有其最好的形式。

    〔参考文献〕泰尔:《英国农业经营知识入门》,2卷。《Julins耕作年报》,1806年。劳:《国民经济的考察》,1821年,第7节。哈齐:《论土地的调整》(获奖论文)。李斯特:《耕地形式、过小经营与移民问题》(柯泰季刊,1842年第4卷)。

    三、 公有地

    任何一国财政都是从庞大的官有地开始的,同样,私人团体与公共团体的财政也是从庞大的公有地开始的。在文化的低级阶段这并无害处。特别是公共牧场,在分圃农法的条件下,必然为任何人所冀求。中世纪初期的“玛尔克公社”。

    在农业耕作采用更为集约的方法、一切土地都交替耕种的时候,公有地成为极不方便的东西。在全面的分割不能实现的地方,采取了各种各样的缓和对策。对使用共有地所进行的各种改革。 [7]

    对公有地的分割 ,一般的与特殊的。公有地的统计。第一,应该由谁来决定分割?全体一致还是多数通过?最好希望做到各人分到的土地不发生相互交错的情况。第二,应该根据什么标准进行分割?这在利用权未明确规定的时候,会发生问题。平均的分割、按对公共团体纳税的负担额大小进行分割、按照住宅地的大小和优劣的标准进行分割、按照过冬的程度(即在所有地内能够过冬的家畜头数的多寡)进行分割。根据拥有家畜头数的多寡进行分割的办法最好。但在这种场合应当采取平均方法,或利用其他标准加以调节。混合标准。对一切 公有地都加以分割是受到责难的。公有地分割的监督机构及其处理法规。

    在经济发展的高级阶段,寺院所有地的所有当然已属不利。但在低级阶段,捐献附有土地的永久建筑物(不仅是寺院,而且包括学校)不仅是必要的,而且对文化有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勒夫:《论玛尔克公社》,1829年。迈尔:《论公有地的分割》,3卷,1801年。布格尔和沙赫尔迈埃尔:关于公共牧场的分割的应征论文。克勒贝:《论公有地分割的原理》,1821年。

    第二十四节 大农场经营方法

    一、依附农民 的农业经营,领主靠依附农民的贡纳生活,不亲自参与农耕的指导。古老日耳曼及俄罗斯内地的农业状况。这些是非常低级文化的原因和结果。

    二、下一阶段是庄园农场 ,它与依附农民的农场分离,利用依附农民的徭役进行耕作。俄罗斯东海岸各州、民族法时代以后的德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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