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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浪中文网 www.zwzl.net,最快更新论决定自然利息率的原因最新章节!

    “我认为货币的自然利息是由于两种情况而提高的。第一,一个国家的货币太少,与其居民彼此间的债务不相适应。”

    (引文3)

    如果债务像洛克先生所认为的那样,对自然利息具有如此重大的影响,人们就可以合理地料想现在的自然利息率会比150年以前高一半以上;因为如果那时这一岛国的居民彼此负有的债务是利息率高达每年10%的主要原因,则其后在这一方面发生的变化(私事和公务一样)应当是致使自然利息率高于而不是低于那一利息率的原因。

    目前私人的奢侈和浪费远比过去普遍;而它们不可能在债务不增加的情况下增长;而且就公债而言,国家的状况比150年以前更糟,几乎不可相提并论;因为当时国库岁入通常能支付日常费用,而现在,也是许多年以来,由于频繁抵押,政府所欠的债至少比人们一直料想在任一时期可以支付的国内硬币多一倍;不容置疑,这笔债的较大部分是欠本国居民的;因而,就现在的利息率而言,如果可以由这一时期的公私债务同我们祖先的这些债务的对比作出某种推断,那么,按照洛克先生的法则,利息率应当高于150年以前。如下推测似乎并不过分,即这样的债务负担必然会使利息率上升到20%,而任何人都没有理由可以设想利息率会低于15%,这种利息率是许多年来人们所支付的利息的整整三倍,这充分表明,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人们相互间的债务同他们居住的那个国家的利息率具有多么少的关系。即使在较狭窄的意义上理解这个观点,也不会有多大不同;因为我们可以看到,尽管1740年以后国债已由4500万镑增加到7800万镑(根据最近出版的一本题为《论降低土地税》 [24] 的小册子中刊载的情况),但一般地说,私人之间通行的利息率现今和那个时期大致相同。确实,对政府来说,现在的利息率比10年以前要高一些,其原因我将在讲到政府信用时尽力加以说明。这里我只想说,对私人来说,突然收集巨额货币肯定会使利息率上升,正像购买大量小麦会使小麦的价格上涨一样。到此为止,我赞同洛克先生的意见。但是,由上述可见,当引起这种上升的需求得到满足时,利息很快会回到它的自然利息率上来,因为货币在发生普遍危机或公众急需时所具有的价格,不能称为自然利息率,正如一个人在急需小麦时所同意支付的价格不能称为小麦的自然价格那样,因为此时卖主会利用买者的急需而索要高价,或者说,此时卖主不能求助于法律迫使买者支付这种高价。

    有人也许会说,我通过引入公债,而对洛克先生的观点作了过多的引申;但是这种引申只是言辞上的,而不是事实上的;理由是,固然洛克先生所说的是“居民彼此间的债务”,但政府欠国内私人的债务,或者更确切地说,一部分国民所欠其他国民的债,同人们所能列举的任何债务一样,也是居民彼此间的债务,与其他债务的区别只不过是有很多人而不是一个人或几个人保证偿付这种债务。

    至于洛克先生为支持他的见解而作出的假定,就债务在这方面的影响而言,恕我直言,我既不认为它是正确的,也不能赞同他据此所作的结论。

    假设携带两万镑到百慕大岛去的10个最初的移民,不知道在这个岛经营商业需要多少货币,是很自然的;但是,当他们到达那里,发现他们所带来的货币比能够加以利用的货币多一倍时,他们会将其中的一半送回自己的母国,或者送到这些货币可以找到用途的另一殖民地或地方,这样想也同样是很自然的;因为哪里有这样的国家呢,它拥有1000万镑货币,在仅仅需要500万镑的时候,不像我们所知荷兰人和瑞士人所做的那样,将多余的货币借给外国人。或者说,哪里有这样的商人、移民、农场主或制造业者呢,他拥有2000镑而只有1000镑能够找到用途,但不将其余的1000镑借给他的一些邻人,或用它来购买某样东西。毫无疑问,我们不能认为,会有人(更不能认为会有许多人或全体国民)如此轻率地行事。

    但是,如果这些移民竟然违背自己的利益,将两万镑全部留在这个岛上,那么,对他们来说,将它们全部贷出取息大概是不可能的,除非假定居民们缺乏通常的理解力,即虽然他只需要100镑,可是愿意支付200镑贷款的利息,而这是为了使两万镑全部在这个岛的人们中贷放所必须做到的。因此,洛克先生的假定的这一部分在任何地方都不可能是真实的;这同他本人在另一地方所说的也不一致,因为他说(引文5),“任何国家向邻国借钱都是为了贸易上的需要;谁也不会向外国人借钱闲置起来。”对此,也许还可以加上:谁也不会向邻人借钱闲置起来,因为借不借钱,不是取决于能够放款的那些人,不管是外国人还是本国人,而是取决于是否缺乏货币,即,当人们需要货币时,他们不仅乐于从能够贷款的外国人那里借取,而且在有必要时,也会向邻人借钱付息。

    从洛克先生另一部分有关浪费的假定看不出他是指一切个人借款者的浪费,还是仅指他们当中较大部分人的浪费;实际上,了解它是在哪个意义上使用的也不是十分必要的,因为虽然后者由于是最合理的,因而是最有可能的,可是就结论来说,不管从前一种意义上来理解还是从后一种意义上来理解,它几乎是一样的。因此,我理所当然地认为,这是一种一般的浪费,而不是洛克先生所指的普遍浪费;那么,在这个意义上,让我们研究一下,由所假定的情况可以就利息率的变动合理地作出什么结论;所假定的情况是,前面提到的两万镑中的1万镑被过着入不敷出生活的借款人浪费掉了,而流失于岛外。

    洛克先生说(引文3),“显然,如果债权人一齐收回他们的放款,商人不得不把用在贸易上的钱拿来还债,货币就要大感缺乏;否则债务人需钱,只好听从债权人支配,利率就将提高。”被要求还债的人会感到货币不足,这无疑是真实的;因而,对欠债200镑而仅有100镑可用来还债的一个人来说,货币当然是急需的,而将货币借给这种人会有高额报酬,也是很自然的。但仍有必要进行比这更好的论证来说明利息会提高;因为放款者在利息的名义下收取的那种报酬的一部分,在具有损失(贷款)危险的一切情况下,是一种风险报酬,而不是利用(贷款)的报酬;而由于在借款者奢侈浪费把一半借款挥霍掉的地方,存在着损失(贷款)的很大风险,因而这种借款者支付的很大一部分报酬,也就当然是一种风险报酬,而不是利用(贷款)的报酬。因此,将它称为利息,就像要将如下一种保险费称为利息一样不恰当,这种保险费是商人为给他的船只或商品保险以防海损或敌人侵犯而交给承保人的。所以,这里在高利息的名义下所隐藏的,实际上并不是利息,而是对利用和风险两者的共同报酬;它可以像称之为高利息一样恰当地称为高保险费,因为它既像前者又像后者。

    因此,在上述情况下,如果要把这些浪费者为借款支付的报酬称为利息,并以之作为利息的标准,那就得先从中扣除放款者得到的风险报酬,然后才能这么做;而如果我们知道一个贵族凭借他的土地,或者一个声誉好的大商人或小商人凭借他的债券或票据(我选用这些作为靠个人实物担保决定利息率的标准)能够按什么利息率借钱,则我们就可以很容易地确定风险报酬,因为我们只需从其他的人所付的利息率中减去上述贵族、商人或制造业者所付的利息率,其余数就应当是风险的报酬;而如果对百慕大的居民所支付的报酬采取这一方法,我们就可以得出实际的利息率。

    那么,假定10个最初的移民带到那里的两万镑原先是按每年5%的利息率借给这个国家的商人和居民,而在要求还债,并发现这笔钱的一半已被挥霍掉而且流失于岛外时,就立即坚决要求所有那些把所借金额的一半或更多的钱已经挥霍掉的人加付5%的报酬;这就可以说利息率已上升到10%吗?当然不能这样说,不仅从已经说过的那些,而且从有声誉和精明的那部分居民仍能按那种利息率————即过去的5%————借到钱,都可以看到,情况显然相反。这是因为,如果人们的欠债多到他们所能偿还的金额的一倍,被认定为利息上升的原因,则这种上升无疑应当局限于这些挥霍者,而丝毫不会影响量入为出的并能偿还债务的其他一切人(虽然对他们的事务或许不无损害)。因而,挥霍者所支付的这种10%的高额报酬————按照洛克先生的说法,它全部被称为利息————实际上只有一半是利息,另一半是风险报酬或保险费,而不是利用(贷款)的报酬;从而,洛克先生所作出的在这种情况下利息将会提高的结论,肯定是错误的。

    用这种人支付给借款的报酬来论证利息,不能说是正确的,因为这引入了不诚实或挥霍的因素,而在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下,通常是不会有不诚实或挥霍的。因为要在道义上和商业上具有偿还的确定性,就必须凭借个人担保借款,而在不诚实或挥霍之风盛行的地方不可能是这样,因此,或者是,在有关利息的所有考虑中,一切比由于人世沧桑而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的风险更大的风险都必须被全部排除在外;或者是,偿付或不偿付的可能性在绝对的确定性程度上有多少差异,就必须认可在一个国家内同时存在或可能存在多少种利息率;因为按照使某一种程度的挥霍得以(在研究利息问题时)被考虑的同一法则,其他任何程度的挥霍也都应当被考虑在内;对所有的人来说,这样一种推论法之荒诞无稽是显而易见的。

    在大不列颠,个人担保贷款的利息率现今约为5%,但是,如果在靠他们个人的担保借钱从事贸易而浪费掉其中一半的这种人当中,就贷款的利息率进行调查,就有理由相信,他们会说利息率超过5%,或者更确切地说,谁也不愿把钱借给他们;二者必居其一,无论是哪一种情况,都可以说明,洛克先生所讲的情况同他所作的结论不能相容。

    即使这样的人借不到钱(事实上他们多半也不能如愿),也不应认为他们是在做力所不及的事情;从世人的一般行为来看,很明显,在借钱或长期保留他们过去所借款项的剩余部分方面,他们的际遇也会是这样;因为什么人会愿意凭个人担保借钱给某人,如果他知道这个人大肆挥霍,以致胡花掉以前借自另一人的款项的一半?或者什么债权人发现他所出借的款项的一半已由于一个借款者的挥霍而被滥用掉,还会以得到这个人可以付较高利息(如果法律不禁止收取高于5%的利息)的允诺来自我安慰,而不通过法律的帮助,把他仍有权取得的他的那一半贷款弄到手?情理和经验表明,既没有也不会有这种人;或者至少可以说,即使有这样的人,他们的人数也非常少,不能把他们的行为当作世人的一般行为来引证。

    一国居民之间的许多借贷,不是货币匮乏或不足的结果,而是货币分配不均的结果;如果一国的财富集中在少数人的手里,就自然会产生许多借贷,因为财富的充裕诱引大多数人考虑舒适和享乐;为了实现这一切,他们不是自己使用自己的货币,而是把自己的货币借给别人去营利,让别人把这样得来的利润拿出一部分交给货币所有者。但是,如果一国的财富平均分配给许多人,以致国内很少有人能够靠把货币投入商业的办法来供养两个家庭,那么,就只能有很少的货币借贷了:如果两万镑属于一个人,它就会被贷出,因为它带来的利息足以供养一个家庭;如果两万镑属于10个人,它就不会被贷出,因为它的利息不能供养10个家庭。

    也许可以说,债务数额对利息率当会产生影响,因为在过去两次大战期间,政府几乎每年都为凭借财政收入借入的货币偿付较高的利息;我承认政府确实支付了较高的利息,但同时我不能认为,利息的增加是债务增多造成的,因为那样利息当会持续提高,直到债务偿清为止;它没有出现这种情况,而是在和平恢复后不久就又下降了。因此,我们有必要寻找债务数额以外的某种理由,来说明政府为什么要为借款偿付较高的利息,因为债务数额不能解释这个问题。

    政府的信用同商人的信用是一样的,商人的信用随着其贸易的兴衰而升降:如果一个国家卷入一场大战,而战争看来很可能失败,或者胜败难以肯定,政府信用就会降低,有时甚至还低于一个贵族或商人,如同威廉国王统治时期和1745年的最近一次叛乱时的情况一样,当时政府为借款偿付的(利息)高于私人;其原因是很自然和明显的,那时政府信用的基础(即政府担保)不仅因为对外战争,而且因为国内叛乱而受到了削弱,因此,表面看来,富人在那时似乎认为政府担保不像私人担保那样可靠;不管他们的理解是否正确,都绝非问题所在;只要有钱可以出借的那些人当中有人这样认为,那就够了;而从觊觎王位者的叛乱幸而失败 [25] 以后政府可以以低于1745年的费用借款来看,很明显,许多人是这样想的,尽管同法国和西班牙的战争持续进行,国债也在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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