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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浪中文网 www.zwzl.net,最快更新配第经济著作选集最新章节!

    普通施行的刑罚,除死刑、切断肢体、监禁、当众侮辱、一时体罚、严刑拷打之外,还有罚款。我们拟就这最后一种的处罚作详细讨论,至于其他的刑罚,则只止于研究它们能不能换处罚款。

    2.有些罪行,依据神的戒律,应该罚处死刑。对这种罪行,必定要惩处以死刑,除非我们认为这些戒律只不过是犹太共和国的民法,虽然它是由神规定的。许多近代国家,的确有这种看法,所以他们不像犹太人那样对通奸之类的罪行处以死刑;然而他们却对小小的偷窃行为,处以死刑,而不是处以若干倍的赔偿费,这是有点奇怪的。

    3.依据以上的假定,我想提出以下几个问题:用极端的死刑来惩罚犯了大罪而无可救药的罪犯是否合理?

    4.用严刑拷打、当众执行的死刑来恐吓人们,使其不敢干犯叛逆之罪(这种叛逆罪会使成千上万无辜而有用的人死亡和陷于惨境),是否合理?

    5.用秘密执行的死刑来惩罚那些隐蔽不为人所知的罪行(如死刑公开执行,这些罪行就会为人所周知),是否合理?或是用这种死刑来及时扼杀宗教上的某些危险新说(使罪大恶极的人忍受所能忍耐的苦难,会使这种新说广为流传并受到鼓励),是否合理?

    6.割耳、割鼻等等刑罚,目的在于给罪犯以永久的侮辱,而枷号示众,目的则在于加以暂时的侮辱。这些处罚以及其他类似的处罚(顺便说一下)曾使一些可以挽救的罪犯自暴自弃,而变成不可救药的人。

    7.切断身体的一部分————例如手指————可以使一贯滥用其善于使用手指的特长的人,如作扒手、伪造印信及文书等等的人,不能再犯这种罪行。切断身体其他部分,可以用来惩罚和防止通奸、强奸、近亲通奸等行为。比较轻的体刑,可以用来处罚无力缴纳罚款的人。

    8.监禁的目的与其说在处罚有罪的人,勿宁说在处罚嫌疑犯。就是说,司法官吏把他们监禁起来,就可以有机会根据他们的态度来研究,他们是犯了偷窃等轻罪呢,还是可能犯像叛国罪或谋反罪那样的大罪。但是如果监禁是依据判决执行的,而不是判决以前的暂时拘禁的话,我认为只应该把下述一些人隔离起来,使其无法与人交谈:这些人就是说话能迷惑人,行动能影响人,但将来有希望悔悟改正,或对某些现在还没有出现的工作有所用的人。

    9.至于依据宣判而执行的无期徒刑,它和靠自然来执行的死刑,似乎是完全一样的。监禁生活、愁苦、孤独、对过去较好境况的回忆,无异是一类疾病,它们会使人早死,加速执行期的来临。受到这种判决的人,绝不会活得长久,他们只不过是拖延死期而已。

    10.我们认为,土地为财富之母,而劳动则为财富之父和能动的要素;所以我们应该记住,国家杀其成员,切断成员肢体,将其投入监狱,就无异于处罚国家自己。由此看来,应该尽可能避免这类处罚,把它们改为能增加劳动和公共财富的罚款。

    11.由上述理由看来,如果有钱的人犯了杀人罪,则与其将两手处焚刑,为什么不罚他缴出他所有财产的一部分呢?

    12.对于无力缴交罚款的窃贼,与其将其处死刑,为什么不罚他们做奴隶呢?他们如成为奴隶,就可以强制他们从事他们体力所能负担的最繁重的劳动,和过他们所能忍受的最低的生活。这样做,对社会说,就增加了两个人手,而不是失去一个人手。如果英格兰人口不足(假定不足一半),我认为除了要设法使人口增加一倍以外,就是要使现有的人口加倍地工作;换句话说,就是要使某些人成为奴隶。关于这一点,容在别处讨论。

    13.此外,假如盗贼和骗子有能力缴纳罚款,则与其将其处死刑、枷号示众或鞭笞,为什么不课以若干倍的损害赔偿费呢?但是人们要问:(譬如)对扒手应该罚以多少倍的赔偿费呢?我认为,为了得到这个问题的答案,不妨对从事这种职业的坦率的能手作一调查,看看他们在扒窃中前后一共被捕多少次。如果扒窃十次,只被捕一次,则罚他七倍,对他还是有利的。即使罚他赔偿十倍,他虽然没有所得,但也没有损失。因此,罚他二十倍(也就是使其所负担的危险加重一倍),也不过是罚他加倍赔偿。这二十倍,可以说是恰当的比率,可作为标准。

    14.摩西律法中说要赔偿两倍、三倍、四倍甚至七倍,其意义不用说就在于此。因为如果不这样的话,人们也许会把偷窃看成非常正当而合法的职业了。

    15.其次的问题,就是在这许多倍的赔偿费中,应交多少给被害人。对这个问题,我这样答复:绝不可超过十分之一,最多只宜高到这种程度,以使被害人今后更加小心谨慎,自行预防;十分之三奖给发现人,剩下的部分,充作公共开支之用。

    16.第三,对于通奸罪的处罚,大部分不用罚款,也不宜换处其他刑罚,但可使其受辱,而且只是在极少数人面前使其受辱。这种侮辱方法,即使施诸声名还很好的人,也会使他永久变得冷酷无情。我们知道,当人们处身悬崖绝壁以致头昏眼花的时候,他们是不会考虑声名的。人们所以会犯这种错误,往往是由于发疯、苦闷、精神错乱或丧失理性,也可能是由于情感冲动,但绝不是由于不是深思熟虑的结果。

    17.此外,根据“谁犯罪,谁受惩罚”的原则,如果非法同居的罪行的实际目的,是要防止生育的话,那么,就可让犯这种堕胎罪行的人,用自己双手为国家加倍劳动,以赔偿另一双手的损失,或是让他缴纳和这有相同效果的罚款。现在许多英明的国家,常用这种方法来处罚防不胜防的犯罪行为。不过,福音书对在人世上应该如何处罚这种罪行并没有特别启示,它只不过宣布这些人在来世不会受欢迎而已。

    18.我还可以举更详细的例证。但是,如果我以上所说的话是合理的,那就已十分够了。如果不合理,即使举更多的例证,也没有用处。因此,我只想再举一个最适合于我们目前情况的例子,那就是,处罚宗教上异端坦白者的方法。

    19.假如法官相信他如容忍伪信者,就是触犯神的话,那他的确可以处罚伪信者。由于相同的原因,人们如果要得到信仰自由和公认的信教自由,那他们就要付出代价。另一方面,法官亦可承认伪教邪说。这种事实至少由所有国家的惯例看来,是很明显的。因为一切国家,对外国使节————即使他们奉派前来,目的只在谈判暂时的琐碎事务————都赋予自由,尽管他们所信的宗教是极其令人厌恶的。

    20.因此,由于法官可以明许或是默许他所认为宜于信奉的宗教,同时也可以惩处他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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