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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浪中文网 www.zwzl.net,最快更新配第经济著作选集最新章节!

    王亚南

    一

    1662年,英国威廉·配第的《赋税论》出版了。这个篇幅不大、内容有点杂乱的论著,虽然到今年已经经历了三百年,但在经济科学的理论上,并没有因此失去它在近代资本主义初期放射出来的光辉异彩。马克思早在近一百年前,就给予了它极高的科学评价。他说它的作者是“现代政治经济学的创始者”,“最有天才的和最有创见的经济研究家”(《反杜林论》,人民出版社1970年版,第228、230页)。这主要是就这一本书说的。

    这部书包括十五章,全是讨论政府或公共经费,以及从哪些方面,以怎样合理而有效的方法,才能筹得那些经费的问题。在近代经济学还不曾当作一个确定的科学成立以前,所有关于经济方面的问题,差不多都是在有关国家或君主支出收入的财政政策上加以研究,每部初期经济思想的论著,差不多都是以向君主献策的形式,论述如何增进国富,如何增进国家税收的问题,这是有它的特殊的历史背景和深刻的阶级利害关系的。十六、七世纪的西欧各国,在政治上是所谓君主专制时代,而在经济上则是所谓重商主义时代,由封建制度向着资本主义制度的推移,由自然经济向着商品经济的推移,由以不动产为基础的财富形态向着以流动资产为主要财富形态的推移,其间必然要引起各种新的社会经济问题,必然要发生各种阶级消长变化关系。新兴的工商市民的基本经济利益,就要求有一个统一的国家、统一的市场,好对内对外展开经济活动;而这个国家要完成这一阶级任务,就有必要建立起需要巨大经费的政府机构、国防力量和有关的社会文化设施。那种巨大的政府经费或公共支出,将怎样筹集呢?是按照老一套的封建财政税收体制,由国王任意设置课税项目、规定征课标准乃至征课手续呢?还是这一切都得经过有纳税人、工商市民参加的议会审议通过,才能施行的现代性的税制税法呢?这是一个国王为了维持自己的统治,是否要向市民阶级作出让步的问题。市民阶级愿意筹集的那些经费,是要求财政税收不妨碍他们的经济活动,并且还能促进产业商业的发展。当时英法诸国君主、官僚、贵族与市民阶级间的斗争,差不多是以这一问题为核心。英国查理第一在十七世纪二十年代登极之始,就因为这个问题,与议会派斗争,以至引起内战。1649年,查理第一被砍掉脑袋,议会派胜利了,克伦威尔共和政体成立。再过十年,克伦威尔死去,查理第二于1660年王政复古,和议会派就财政税制作过一些妥协。但英国本土,特别在他统治下的爱尔兰,财政税收的紊乱状况,仍须力图改进。这就是威廉·配第写《赋税论》的时代背景。他在本书原序上说,他写这本书,是要清理一下脑子里存在的关于英国财政税制的一些想法。在克伦威尔统治下,他曾伴随克伦威尔征服爱尔兰,掠得大量土地;他先在爱尔兰充当军医,后来担任行政官、土地测量总监,很为克伦威尔所器重。他所考虑的财政税制,显然是与工商市民阶级所要求的资本主义的发展相适应的。因此,对于为什么和如何进行财政税制改革的问题,就不仅要一反过去封建主义的财政税收体制,同时也不能满意于近代初期的那些属于表象的片面的考察;他力图对国家、对社会、对人民、对一般财政经济措施,从本质上,从内部联系上,从总体关系上去把握问题。他以为在英格兰,特别是在爱尔兰所采取的一些财政经济措施,其所以弊害百出,顾此失彼,引起民穷财匮的状况,就是由于统治者没有对全国人力物力财力做全面摸底工作和统计工作,不了解“天生蒸民,有物有则”的道理,任意征课,以致紊乱不堪。他认为“正当的理性”,“自然的法则”,是不能欺负的,是不能按照人们自己的主观愿望去改变的。对于它们的研究考察,必须从经验事实出发,“用数字、重量和尺度来表达自己想说的问题,只使用来自人们的感觉的论据,只考察在自然中有可见根据的原因。至于那些以个人的容易变动的思想、意见、胃口和情绪为依据的原因,则留待别人去研究”,这些话,虽是在他以后写作于七十年代的论著《政治算术》中才明确讲到的(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60年版,第8页),但他在写这部《赋税论》时,已经是在应用这个独特的方法论。现在我们看他是怎样展开说明的。

    二

    关于配第在《赋税论》中,就田租、口赋、房产税、关税、什一税、国内消费税乃至货币利息、货币改变价值等方面所作的具体改进建议,在我们今天看来,已没有什么重大意义,而从理论上感到重要的,倒是他对所有这些方面的财政税制问题的讨论分析,都把握了它们最本质的因素和内在的相互联系。为了说明的便利,且分别指出以下几个重要的论点:

    第一,配第认为,关于财政收支和税制问题,单从现象上来讨论是非得失,永远也得不出正确的结论。在他看来,那都是属于错综复杂的“上层建筑”,要深入研究它,必须从它的基础入手。种种色色的征课,无论经历多少转折,最后终归是落到土地和劳动的收入上。他在《赋税论》第四章论各种收入的方法中,就讲到一国居民“应将他们一切土地和劳动所得收入的二十五分之一扣除下来,充作公共用途”。赋税不论征课到哪种所得或财源上,财富的最后源泉,终归是土地与劳动;土地为财富之母,而劳动则为其父,这是配第的有名的格言。

    第二,在土地和劳动这两种财富源泉的收入中,配第更进一步分析了这两者承担赋税的本质关系,作为财富之母的土地上的生产物,是由作为财富之父的、即更有主动作用的劳动生产出来的。他认为,当生产劳动生产物的劳动者从他们的劳动条件————土地分离开以后,在原则上,不能期望由他的所得承担起任何额外负担(尽管实际上各种间接征税和由货币贬值所引起的损失,还会落到他们肩上),社会财富的来源虽然是土地与劳动,课税的最后对象,却只能是土地地租及其派生的收入。但进一步看来,土地能够提供多少地租,又要看在土地上耕作的劳动者的劳动,有多大部分是维持自己的最低生活所必要的,有多大部分是除此以外的剩余。他明确地告诉我们:“假定一个人能够用自己的双手在一块土地上栽培谷物;即假定他能够作为耕种这块土地所需要的种种工作,如挖掘、犁、耙、除草、收刈、将谷物搬运回家、打脱簸净等等;并假定他有播种这块土地所需的种子。我认为,这个人从他的收获之中,扣除了自己的种子,并扣除了自己食用及为换取衣服和其他必需品而给予别人的部分之后,剩下的谷物就是这块土地一年的当然的正当的地租。”(本书第33——34页)这说明,地租是剩余劳动的产物。在必须让劳动者能维持其最低生活要求,同时又是把地租作为劳动剩余生产物的代表形态的限度内,所有的课税,是只有加在地租及其诸种派生收入上,始能容许农业生产不受阻碍地有所发展。在这里,配第已经在实质上触到了剩余价值的问题,虽然他没有提到这个名词,但在说明商品价值的基础上,已把它的含义包括在里面了。

    第三,配第认为,人们自始没有明白地察觉到上述这种地租与税收的本质关系,他们被商品及货币流通的错综复杂的表象弄糊涂了,没有想到,在一切收支关系中,在一切交换关系中,有一个判定它们是否平均,是否均衡,是否公平合理的基础或计量标准。当劳动生产物采取商品形态,特别是土地剩余劳动生产物采取货币地租形态的时候,由什么决定商品价值的呢?价值规律早已在人们没有意识到它的存在时,就发生作用了,早已提到人们日常经济生活中了。配第以为在财政经济上的许多乱子,就出在不了解这种本质的联系。他以为“所有物品都是由两种自然单位————即土地和劳动————来评定价值,换句话说,我们应该说一艘船或一件上衣值若干面积的土地和若干数量的劳动。理由是,船和上衣都是土地和投在土地上的人类劳动所创造的。因为事实就是这样,所以如果能够在土地与劳动之间发现一种自然的等价关系,我们一定会感到欣慰”。这显然是沿着他前面以土地与劳动为一切财富源泉的思想线索贯串下来的。不过,作为决定价值的最后因素来说,他对这两者并不是等同看待的,他接着说:“如果这样的话,我们就能够和同时用土地和劳动这两种东西一样妥当地甚或更加妥当地单用土地或单用劳动来表现价值;同时,也能够像把便士还原为镑那样容易而正确地,将这一单位还原为另一单位。”(本书第36页)尽管他在这里没有指明,是应当把劳动还原为土地,还是把土地还原为劳动,他往后似乎专门把劳动作为决定价值的标准了。大家都知道他讲了这一段名言:“假如一个人在能够生产一蒲式耳谷物的时间内,将一盎司从秘鲁银矿中采出来的白银运到伦敦来,那么,后者就是前者的自然价格。如果发现了新的更丰富的银矿,因而获得两盎司白银和以前获得一盎司白银同样容易,那么,在其他条件相等的情况下,现在谷物一蒲式耳售价十先令,和以前一蒲式耳售价五先令,同样低廉。”(本书第43页)在这段话里,我们知道配第所谓自然价格,就是价值,就是生产一种商品所费的劳动,价值量的大小,就是取决于劳动时间的长短,而且劳动生产力提高了,所生产的商品里的劳动减少了,它的价值也相应降低了。这都是劳动价值理论的最根本命题,把这些和前面谈到的剩余劳动生产物转化为地租及其派生所得联系起来看,就不难理解,他已经无意中把地租当作剩余价值的代表形态,而把其他所得,如利息等等,当作其派生形态来处理了。他在资本主义最初期阶段,不能像在一百多年后的亚当·斯密、李嘉图那样,把利润作为剩余价值的代表形态,那是完全可以理解的。而且,配第并没有停止在这里,他进一步把这个价值尺度,拿来衡量一切所得形态相互间的比价关系以及各种课税负担的可能转嫁关系了。

    第四,当他肯定了商品的价值由体现在它里面的劳动量决定这个命题,整个劳动生产物价值分解在各种所得间的比例关系,就不再是含糊笼统的,而是可以用数字来说明的了。全部土地劳动生产物或全部谷物,有多大的价值,值多少货币,就看同时银的生产者以同等劳动生产出了多大银量,后者就是前者的货币价值。劳动者所得的工资,是由他生活所需的资料或其价值决定的,地租或作为地租的谷物,能值多少货币,“就看另一个在同一时间内专门从事货币生产与铸造的人,除去自己的费用以外还能剩下多少货币”。(本书第34页)在配第的时代,地租是作为这种剩余价值的代表形态显露它的作用。因此,在价值问题的说明上,他只着重地讲到工资、地租、利息这三个所得形态及其关系。本来,在全部劳动生产物价值中,除去了非常明确的劳动者的必要生活资料价值外,其余就是归属到地租及其派生所得项下,但这是科学分析的结果,而且劳动者的最必要的生活资料,严格说来,也还是一个不大容易确定的可变数,而日常进行分配,总得有一个比较客观的依据。地租乃至利息,为什么是那么多?为什么更多或再少就行不通?在这里,他特有创见地提出了土地的使用权的价值问题,以及与此相应的货币的使用权的价值问题。对于地租或土地的使用权的价值,他是这样说的,“如果我们能够发现世袭租借地的自然价值,那即使我们发现的不见得比上述使用权的自然价值好多少,我们也会觉得喜慰。……在发现地租或一年使用权的价值后,我们就要问,一块世袭租借地的自然价值相当于多少年的年租?如果我们说一个无限的数字,……是不合理的。……我认为任何一块土地自然所值的年租年数,等于这三代人(即祖、父、孙)通常可以同时生存的年数。我们估计英格兰这三代人可以同时生存的年数为二十一年,因此土地的价值也大约等于二十一年的年租。”(本书第37页)不论配第根据如何的理由,要说明人们为什么只考虑到二十一年以内的事,毕竟是非常勉强的;事实上,他在同书中,又曾讲到爱尔兰的土地价值,和七年的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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