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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仁爱之流露"或"由内在精神目的之共同,所成之社会团体意识"所冲破。大体而言,前者是中国之情形,后者为西方之情形。西方之社会,自希腊而有辟萨各拉斯、伊辟鸠鲁等之宗教、学术团体,中世而有基督教之宗教团体、经济上之基尔特与大学之教育组织,近世而有各种政治、经济、学术、文学、艺术、体育之社会文化团体,皆为冲破西方之阶级者。然此各种社会文化团体之成立,一方依于吾人之肯定社会文化领域之分途发展,以四方八面地表现人精神于客观世界;一方即依于每一抽象而共同之超个人之文化理想,皆可集合若干个人于其下。每一社团,吾人皆可视之为由"人之将其精神凝注于超个人之文化理想,并求普遍化、客观化此理想于他人,以此理想为人我之精神、行为、生活之交通之媒介"以形成,是即一客观精神之表现也。

    吾人可由外在属性之相同,而生阶级统一意识,以客观化为阶级之存在。人又可客观化吾人一种特殊之文化理想,以成社会之文化团体。然人之自我,又原为能同时识取诸阶级之存在,统摄各种社会文化活动;而可兼对一切阶级之利害,多少有加以照顾之仁义之心,并能肯定各种社会文化团体之价值者。贾人有阶级社团,人即不能不要求一统摄各阶级、各社会文化团体以上之一更大组织之存在,以协调阶级,并使各社会文化团体之任务,不相冲突,此即不能不有一国家意识。自阶级社团之观点看国家,无疑为一高一级之组织。如阶级、社团为吾人外在属性之共同或精神文化理想之共同而客观化之产物,则国家为吾人自我之"综合各阶级属性或综合各文化理想之精神"之客观化于现实世界者。至使各阶级、各社会文化团体与个人之活动互相规定而互相制限,以成就国家之统一者,则为国家之法律。

    社团国家,虽较个人为大,然唯个人之客观化其理想等之精神,可支撑社团国家之存在。欲每一个人发挥其支撑社会文化发展,与各社团国家之存在之才能,必须一切人平等,阶级理当废除。同时,一切人应在从事任何社会文化活动之时,同有其充分之自由,以表现其个性与创造力。社团之规约与国家法律,必须由参加之分子共同制定,以共同遵守。社团之行政,国家之政治,乃所以谋增加社会之福利,促进文化与保护国家之存在:故政府之行政,须不悖法律,并不妨碍或兼保障个人自由权利:如居住、迁徒、财产、婚姻、名誉、思想、信仰、言论、出版、选举、被选举等自由权利。社团领导人及政府,亦须由支援社团政府之存在之社员或人民所选之人组织,受社员与人民监督,此即为近代西方之自由民主精神。自由民主之精神之用,一在所以使个人之主观精神,恒得凭其所享有之自由权利之运用,而有其客观化于社会文化团体与国家之机缘或道路。二在使客观之社团与国家政府,不致以其规约与法律,硬性的成为个人主观精神之束缚。即使原系由个人之精神之客观化所成之文化成果与社会组织,不致妨碍一主观精神之生髮、创造。三在使社团与国家,随时更新其形态,更新其领导人物与治者,而使社会文化日趋进步。民主自由之精神,乃西方文化中之圆而神的精神,运于其社会之重组织、社团之重规约、国家之重法律之方以智精神中者也。

    吾人上论,西方之民主自由之精神,尊重国家法律、重视社会文化之分途发展,与阶级意识、工业机械文明、生产技术、科学精神,实表现一整套之社会文化精神,为同依于一对客观超越理想之肯定,而赖之以知普遍之理,以制物,以集合人群,所次第必然产生者。其中,除阶级意识可废以外,其馀皆原自一本,相待而成,如加以分割,只取其一,则为不备,而不免无效果,或流弊百出。故吾人如欲加以採取,必须依于肯定客观超越理想之精神,建立一使一切庸众与小人,皆得一精神上升之路道,亦完成中国文化之本当有之发展。中国文化精神,真不畏自然生命之堕性之拖下,而吾人可建立吾人之金字塔与十字架矣。

    (六)西方社会文化精神对中国文化之价值

    吾所以谓发展此一套社会文化精神,为建立吾人之金字塔与十字架者,吾意谓:吾人诚知重视科学知识世界之开闢、工业机械文明之建设,与社会各种文化领域之分途发展、建立国家法律意识,而行之以一自由民主之精神,则吾人之精神,即以其似处处有一特殊内容之规定,如受一限制,并时感有外在之对待或阻碍,而有一向上如十字架以撑开之轨道。科学研究,重识共理,然无一特殊物可为一共理所穷竭,任一事物,必兼表现诸交贯之共理,由是而科学之研究,即使吾人之精神,通过纵横交贯之共理而向上,如十字架以撑开者。工业机械文明之价值,吾将不由其表现吾人征服自然之精神以说,吾唯说其可使物力互相转化,物质互相变易,此即使分立之物力物质,实显其纵横交错之文理。由此物力物质之互变,而使吾人对物之理想,实现于自然世界。此皆所以使吾人之精神向上,如十字架以撑开者也。至于社会文化领域分途发展,个人之参加不同社会文化社团,亦为使吾人精神如十字架以向上撑开者,其理易明,不须另释。至于科学研究中,所感之疑难与概念之错置而生之误谬等,及工业机械文明建设中之艰困,与人之社会文化理想,各欲普遍化、客观化而生一时之冲突,皆为可赖以激发吾人精神之上升者。未得真理时,真理之外在感;物质文明之建设中,他心之外在感、其他社团之外在感;皆可谓为吾人精神,先置定之一"精神将即运往之地"。西方法律中,对于个人与社团及国家之关系相互责任权利之规定,使一人之自由权利,受他人之自由权利之限制;与政治上,人民对政府之监督,及行政权、立法权之互相制限;固恒病互相妨闲之意味太重。然吾人如自另一眼光观之,则将见此在政治效用上,亦可为免政权之滥用所必需之一道。在社会之道德效用上,此至少为使小人之私心,有不可逾越之界限者。而对于一般人,则可使其知他人之权利之不可犯、法律之当守、他人自由之当尊重,进而培养出一对他人人格尊重之礼之意识,与尊重普遍性之客观理想之意识者。即对于君子,亦可由法律对于其权利之限制,以更自觉其精神自我。是法律即使人于特定范围,求特定的所以自尽其责之道,以一直上升,而无下坠至唯知放肆其私欲之虞者也。中国先哲言法,偏重以刑罚止暴乱与不德及吏治清廉等。其不重法律之积极的规定人之权利,而置定人之行为之客观限制,保障人民之自由,启发人格尊严之意识等,以成社会文理之精神价值,于义终有憾也。至于法律之疏密,当视其需要。中国法律在文化中之地位,不能如在西洋之高,而当次于礼乐,则理固然矣。

    至于克就民主自由精神本身而言,则因其乃运于西方国家社会组织之方以智中之圆而神一面,故如一国缺社会文化领域之分立发展,与各种社团之组织,而国家法律,又不被尊重,则自由民主精神之价值,恒不能大显。在西方社会历史,以先有有力之宗教组织、对立之阶级,与较强之国家意识、互相对峙之社会文化团体之组织,故个人自由之争取,并一一形诸法律,特显意义。政治民主制度之施行,亦以有社会文化力量、团体组织力量为其背境而易见效。中国过去社会,本有较多之个人自由;而在政治上中国过去(尤以近世为然)各社会文化领域分途发展之势不显,缺各种社会文化团体之存在,以为政治民主之后盾;中国数十年来,盛倡民主自由精神之未尝有善果,而只有消极的破坏传统文化之效,其故,亦在于此(阅本章第二段)。

    然吾人亦不能因此谓自由民主思想之输入,对中国文化无价值。中国过去政治中,人民毕竟不能推选皇帝,亦未有明文公佈之宪法,以保障人民之自由权利。无论其原因如何,亦无论吾人前文曾以何等同情之地位,肯定中国有皇帝,及中国过去社会政治之精神价值,然最高执政者之不由人民推选,无论贤与不肖,人民皆须接受其统治,便唯是听天之安排,而居于一被动之地位,此终是中国人在政治生活上所受之一委屈,而使人民之精神不易升扬者。在察举科举制度下,读书人唯有怀忠信以待举,夙夜强学以应考,亦不免处于被动之地位。人民积极自动的对政治负责之精神,未能充量的表现,而人民之自由权利未经宪法之明白规定,而受法律舆论之保障,则人民虽实际上甚自由,其自由亦随时可受暴君之剥夺。民国以来之推翻皇帝,在原则上肯定最高执政由民选,政治家可直接向社会表示愿负政治责任,人民渐有对其自由权利,不当受非法干涉之自觉;谓此非中国社会政治之一大进步,不可得也。说此是大进步,不须自民国数十年之政治,是否使民康乐之效果上,及向社会要求负责之政治家,是否野心家上说;此只须自中国近数十年来,人民已公认"统治者应由人民中,自下举升而上,而非由上覆盖而下"之原则上说,自"向社会要求对政治负责,不被人以为非"之社会意识上说,是即民主政治之精神,已被肯定。在古代中国有皇帝时,除谏诤外,人民决无批评皇帝之自由。人民可望皇帝之仁恩普被,而无"某种自由权利为皇帝亦必须加以尊重"之自觉。然在中国,即数十年来,至少已曾有约法与宪法,明文规定人民自由权利。则谓今之中国人民,至少在原则上已自觉的肯定自由之精神。至于中国将来之自由民主精神,进一步之表现,必须表现于人民之儘量运用民主精神,以共立一切社团国家之法,共商一切社会国家之事;运用自由向上之精神,以从事于各种社会文化领域之分途发展,形成并行不悖之各种社会文化团体,为人民有力以限制政府、督促政府,或支援政府,以强固国家之基础;并运用自由民主精神,以共要求对政治负责,而要求对政治负责之精神,亦宜与一新道德精神结合(见下章第十节),则自由民主之精神,使中国人精神上达之价值,终将大显也。

    (七)社会文化之分途发展与国家法律意识及世界性之人类社会组织

    吾人在中国未来文化创造中,于一般人所重之科学精神、工业文明、民主自由精神等外,复特重视社会文化之多方分途发展,此赖于各个人之各致力于一特殊文化领域之特殊文化活动,及国家法律意识之建立。吾人非不知社会文化之多方分途发展,恒不易致。西方人献身于特殊文化领域者,恒陷于偏至之人生文化理想,而不知人文之大全。由偏至成偏执,而蔽陷于一曲,遂不免有以一种文化势力,凌驾其他,使人文世界趋于分裂之事,如中世人以宗教压迫学术,近世人以科学譭谤宗教、以经济势力控制政治,及俄国之以政治宰製文化等。社会文化多方分途而又平流并进之实,诚为难致,吾人亦非不知中国传统学者重破门户之见,重通道之大全之精神,为一更高精神,然吾人以为所谓通道之大全,乃只自人之识度与气量言。吾人在识度与气量上,则人各自求致力于一特殊文化领域,分别从事于特殊文化活动,即不必招致道术或社会人文世界,趋于分裂之害。各文化部门中皆有社团组织,正所以使人执一文化理想者,得在各种社团中,有与他人互相讨论之机会,而增切磋之益,使其识量日以宏阔者也。

    至于吾人之重国家法律之意识之建立,亦非不知人太重国家法律,恒不免使人视国家本身若成为一绝对自足之存在;或使政府权力过大,滥用其权力以提倡一偏至之文化理想、政治理想,而对内以法律限制人民力量之伸展,禁止不同之文化政治理想之提倡,遂鼓舞人民向外求国力之膨胀,侵略他人,以为补偿。此即西方近代国家观念,恒促进侵略的帝国主义之故。唯吾意,为西洋文化前途计,吾人亦承认彼方应多有超国家之精神,与综合的人文精神,以免帝国主义及文化政治理想之偏执之害。而西方希腊之思想,与近代之理想主义之潮流,亦为较富综合的人文精神者;中世纪之精神,亦即为一超国家之天下精神;近代民主自由思想,复即为一提高个人之精神,以限制政府之权力过大者。引此西方思想之绪,与中国之天下一家精神,及综合的人文精神结合,即可救西方之弊。然在中国,则其文化传统,素富一天下一家之精神,与综合的人文精神,中国学术,亦素尊个人,并尊个人之仁心仁性,重个人无所不涵盖感通之德量与度量,故于中国提倡国家观念,主张人之各献身于特殊社会文化领域,共求人文世界之多方分途发展,固不易陷于侵略的帝国主义与文化理想之偏执之害也。

    复次,吾人须知,吾人之所以提倡社会文化之多方分途发展,及重国家法律之意识之建立,纯由一欲广开中国人之精神上升之路道上说。而非自民族、种族之意识,或功利观点说。如纯自民族、种族意识说,诚易陷于狭隘的国家主义。如自功利观点说,则吾人将只看何种特殊文化理想,为能满足吾人目前欲望需要者,吾人即视为唯一有价值者,或竟以之为至高无上,垄断全部人文世界者,斯易走入偏执。然吾人今日之主张,则纯由吾人发现:中国人欲求其精神之上升,中国传统文化在其方以智之诸方面,实有不足。吾人乃一步未离"尊人文之文"、"以义断是非"之中国文化精神本源一步。吾人唯感中国过去先哲,若偏重于视人文为人之心性之实现或流露,人文若唯在人整全之心性所包覆涵盖之下,直接为陶养人格精神之用,未真著重其客观的表现吾人之精神之意义,求先展开为一分途发展之超个人的人文世界,则不免偏于只能卷之则退藏于密,而不能放之则弥六合,在则中国文化之伞,仍未撑开也。吾人固已深知西方人重客观的表现精神,而偏执特殊文化理想之弊,则吾人可把稳中国文化精神之本源,以为躯干,知人之整全之心性,其高明广大,原足以涵盖天地,其敦厚笃实,足以顶天立地,以保任吾人上所谓通于道之大全之识度气量,则人之各献身于特殊之文化领域,以共求人文世界多方分途发展,只所以伸长此身躯之四肢,茂发此树干之枝叶;由身躯而四肢,由树干而枝叶,,乃由本以成末,而非忘本以逐末,则何弊患之有?夫四肢不灵,枝叶凋零,则躯干日以孤寒,此中国文化之危机。中国文化精神之灵四肢,茂枝叶,唯赖人文世界之多方分途发展。故吾人今日必须自觉的依本以成末,依全以定分。此所谓依本以成末,依全以定分,乃直运本以之末,运全以至分,使四肢皆成身躯,枝叶皆成本干,则身上有四肢,肢上有身,树上有枝叶,枝叶上有树。大人之身,诚可以"仰首攀南斗,翻身倚北辰",林木扶疏,天地长春,而未尝出其位矣。

    吾人所谓人文世界之多方分途发展,其中本已可包含科学精神,与工业机械文明,及国家法律意识之建立。因此等等,皆各为人文世界一端。吾人上所以分别而说,又特提国家法律之意识者,因人文世界之多方并行发展,乃依于崇尚"分的文化领域"或"文化理想之分"之精神。而科学之表现重分理之精神,特为显著。工业机械文明,则科学精神之表现于对自然界者。故中国人如不能本科学精神,以表现一工业机械文明,则人之精神,先受委屈于自然界。人精神如先受委屈于自然界,则至少对一般人言,便无法与之言其他向上之精神伸展。至于物之不足用,使文化之一切创造,缺表现之资具,尚其次也。故吾人对中国数十年来,世人于西方文化之接收,特重其科学精神、工业文明之模仿一点,吾人止不取世人所持之理由,然亦并不以此为不当。唯吾人以为社会文化之全面发展,必须以文学、艺术、宗教、哲学、道德、生活情趣等,纯粹精神文化之大盛为归宿。中国将来之文学、艺术、宗教、哲学、道德、生活情趣,当是何面目,吾人今不讨论。吾人今所论者,唯是各种人文之多方分途发展,将形成中国未来社会文化之一新形态。各种社会文化之团体组织之依自由民主精神以形成,将构成中国社会结构新文理,为昔所无者。而有分立并存之社会团体组织,则必须有统摄调整维繫其间之关系之国家法律,否则由社会团体组织冲突而生之社会分裂,即将招致人文世界之分裂,并形成各个人对文化理想之偏执与人格精神之片面化;同时使中国文化精神中之顶天立地,涵天盖地之精神倒塌,躯干之生命精神,皆全散在四肢与枝叶而死亡。离国家法律之观念,以言民主自由,以倡社会文化之多方分途发展者,其弊盖必至此。故吾人之言民主自由,与社会文化之分途发展,必须与"统摄性之国家法律"之观念相俱。唯由国家法律之观念,以为分立并存之各种社会团体组织之统摄原则,并保障分立并存之各种社会团体组织之活动与个人之活动,而后文化之分途发展,乃各有其社会性之轨道,而免招致社会与人文世界之分裂。夫然,而后个人乃可虽只献身于社会文化之一面,而可免于文化理想之偏执,其人格精神亦未尝真片面化,仍能有顶天立地、涵天盖地之识量,以持载社会文化全体之向上生长也。

    抑吾尚须申述,吾人之依中国文化精神之躯干,以建立国家法律之意识,吾人之所重者,唯在保障社会之分别发展,而使吾人之文化精神,有四肢枝叶以伸展生长。然又因吾人之文化精神,原以一人之仁心仁性为本,故此文化精神之伸展,亦必通过国家内部社会文化之分途发展,以与世界文化相交流。故吾人亦必须肯定国家以上之天下或世界性之人类社会组织。吾人虽主加强中国人之国家意识,然此国家意识,亦不能成为吾人社会文化意识之顶点。吾意国家当只为"吾个人之文化意识",通过"国家内部社会文化之分途发展",以与"世界文化交流"之一枢纽;亦即吾"个人之活动",通过"国内社会文化团体之活动"、"世界性文化团体之活动"及"世界性之整个人类社会之组织"之一枢纽。此枢纽之作用,乃在保障吾人个人之精神有轨道,以通接于人类全体文化,与世界人类之全体。吾人之如是说,并非自外袭取一世界之观念,或承认一国以上之大力,以凌压于吾人之国家观念之上。吾人唯是求充量表现吾人之文化精神于人类世界,以吾人每一个人本有无所不运之仁心仁性,能担当世界,并纳整个世界人类于此心性之涵盖包覆度量下也。吾人以为,如国家为现实社会文化势力交会之顶点,国家真为一绝对自足之存在,如黑格尔之所论,世界仍不能太平,而一时代将只有一国以武力夺取世界霸权。吾人复相信:吾人依仁道与恕道存心,吾人必不能只爱自己之国,而侵压他人之国。故自限于爱自己之国为不仁。吾人之心,必冒出于国家之上,以及于世界。然吾人又知国家乃积文化历史而成。各国民族由文化历史陶冶之气质,亦确不同。各民族唯当在其真自成一独立之政治单位,其气质之美之表现于文化者,乃有相应之特殊法纪,与政治措施,以护持之。吾信在理想人文世界,个人未尝不可依其所慕之文化,本其自由,以易其国籍。然已成之国家,则不能轻言废除。吾人欲去狭隘之国家民族思想之为害,吾人又非空言博爱与人人平等所能为功。故吾人必须有不绝灭已成国家,而使吾人仁义之心,通达于天下世界之道路,以向往一整个人类组织,即世界国。此道路,吾意唯有先由国家中不同社会文化团体,越过国家之界限,以相通接,成世界性之文化团体,以促进世界性之文化交流,使各国家民族之文化精神之差别处,互相了解,而或由异成同,或互尊其异。此世界性之社会文化团体,即可为世界国之社团基础。此世界国之任务,则当有如国家之保护个人与国内社团,与国内社会文化之分途发展,而以保护世界之一切国家、世界性之文化社团,与世界之个人为责任。世界国保护各国与世界性之文化社团,国家护持一国内之文化社团。每一个人即为国内之公民,亦为世界之公民。每个人以义道尊人之国,以仁道爱自己之国。充仁道成礼道,敬世界国,充义道成智道,分别肯定世界各国社会文化多方发展,与各世界文化社团之价值。则世界国与各国,世界文化与各国文化,相依而俱成,皆为个人之仁义礼智之心所持载,则民主精神,可表现于国与国间,而个人之自由的向上尊重文化之精神,亦伸展于世界矣。

    夫宇宙之道,多无一则不生,一无多则不成。个人,一也,而其各种文化活动之兴趣,多也。文化理想,一也,同一理想所聚集之个人,多也。多个人聚集以共实现一文化理想,而成文化社团。诸文化社团,多也,国家之组织,一也。诸国并列,多也,世界国,一也。诸国之同类文化社团,多也,世界性之文化社团,一也。个人多方面之文化活动兴趣之分别客观化、社会化,以成多社团;一之散为多,多亦各为一。而多"一"也。多社团之成为一国,则多"一"之复返于国之一。各国之并存,则一而复一,而国之"一"多。通各国之文化社团,以成世界性文化社团而统于世界国,则国之多亦复统于一。一多必并存。一者必须与另一,俱成以多,多者必须有所一。而后人之精神,乃无往而不见普遍化之文理,斯谓太和之世之文理见。而再润泽之中国式之生活情趣,鸡犬在户,五穀在田,牛羊在野,而工厂在林水之间,父子兄弟,怡怡如也,皆有礼乐文化之生活,以陶养性情,兼对文化有所贡献,世人之精神乃无所不运,而六通四辟,皆有轨辙可寻,而生意盎然矣。斯则吾人之藉西方之国家精神,以充实吾人之文化精神,而可转以吾人之文化精神,裁抑西方国家精神,以充达吾人之仁心仁性于天下,而所想望于人类世界之社会文化组织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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